企业福利年休假没有休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1、福利年休假的法律性质。2008年1月1日生效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处的5天、10天、15天为法定年休假天数。法定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天数、补偿均来源于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部分企业出于人文关怀,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在保障法定年休假的基础上,为员工提供了企业福利年休假。企业福利年休假属于员工福利,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天数、是否补偿均可以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自行规定,企业对此具有自主权决定权。
2、福利年休假没有休是否需要经济补偿。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员工未休企业福利年休假不予支付补偿的,用人单位则无需补偿;若用人单位未就未休企业福利年休假是否补偿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的,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补偿。
律师建议
企业若提供福利年休假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企业福利年休假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的避免相关争议的发生,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制定和履行对员工的公示程序。
2、严格区分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在规章制度中分别规定,并明确福利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享受天数以及逾期未休是否享受补偿,避免混淆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
3、对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的休假顺序进行规定,明确员工应先就法定年休假提出休假申请,待法定年休假享受完毕后,方可就福利年休假提出休假申请,年休假申请中应对休假性质予以明确。
4、由于福利年休假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年度内未休的福利年休假是否作废,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
如有具体操作问题建议详细咨询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