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可知消费者有权验货,货物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拒收,拒收就表示商品交付没有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消费者在不能确认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拒绝签收的风险由卖家承担。卖家可以追究快递公司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