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峰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伤职工想延长停工留薪期,什么时间提出?(天津市)

发布者:唐海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41人看过

工伤职工想延长停工留薪期,什么时间提出?(天津市)

工伤职工应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千万不要超期。


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书》(附件3),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送达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出了工伤事故受伤,建议联系专业律师,以免权益受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