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注销了怎么办?单位注销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成功追偿案例
案情介绍:
***销售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为***,于2016年6月28日成立,并于2021年12月7日注销。
王**于2021年5月12日入职***销售中心从事销售工作,日常工作由李**安排,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李**系夫妻关系。李**分别于2021年6月13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14日向王**微信转账2500元、2800元、2800元,王**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向李**退回300元。当事人认可李**上述微信转账系支付王**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8月12日的工资。李**另于2021年9月18日向王**微信转账1700元,王**未予接收。***、李**陈述,王**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9月3日提出离职,未书面通知王**解除劳动关系,王**对此不予认可。王**与李**2021年9月19日通话录音中双方确认,王**5月12日上班,每月13日发工资,王**8月18日至8月23日休6天,2天是公休,到9月2日,共上班17天。
关于工资构成及休息日情况。王**陈述,第一个月为试用期2500元,第二个月2800元因其没有销售额退回了300元,工资构成为转正后2800元/月加提成;规定每月休2天(非周末),6月份只休息了1天,2021年7月11日休息1天,8月18日至23日家里有事休息6天,其余时间没有周六日休息过。***、李**陈述,工资每月2050元,每个月休息4天(非周末,会调休),剩余的700多元系以加班费的形式发放。第一个月休了6天,取整发放2500元,第二个月发放了2800元,但王**自认为没有销售业绩,主动退还300元。8月13日至9月3日期间,扣除6天休息时间,应发1600多元,取整发放1700元。最后一个月工作不满一个月,没有加班费。
2021年12月20日,王**就本案诉请事项以***、李**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1年12月31日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判决结果:
一、原告王**与被告***、李**经营的原***销售中心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9月3日工资1931.03元;
三、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9月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731.03元;
四、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9月3日休息日加班费4956.34元;
五、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9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86.2元;
六、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2021年防暑降温费813.2元;
七、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及建议: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全部获得支持。
虽然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单位注销了营业执照,仲裁撤销案件,但是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应该免除,作为单位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劳动者不要因为用人单位注销而感觉无路可走。可以调整思路找经营者或股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