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是上诉人王某1、被上诉人王某3的债务人,应承担向上诉人清偿的法定义务,且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其将继承被继承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号房屋的份额进行放弃等方式的处理,因此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由其继承相应的份额由王某2来继承属于错误判决。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峰,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母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王某1、上诉人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王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