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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015-10-20

发布者:吕伟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497人看过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受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王X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指派以来,辩护人查阅了所有涉案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X,并结合本案事实以及今天庭

审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故意杀人罪及交通肇事罪不表异议,现结合本案特点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X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作用轻微,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X不存在直接的故意,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本案中是否有被告人王X的参与,都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现辩护人对照主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从案件起因上看:谁是犯意的引起者,谁便是是主犯。根据

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X并非本案犯意的引起者,而是由由同案被告人沈涛提起犯意的。

2、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上看:谁是犯罪的主导支配者,谁便是

主犯。本案的实施过程中,被告人王X仅仅是参与其他被告人商量如何报复被害人的过程,但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更没有支配本案其他同案犯实施犯罪。 3、从危害结果上看:谁是危害结果的主要造成者,谁便是主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危害结果是由同案的沈涛、马啸造成,被告人王X未实施任何行凶行为,更不可能是危害结果的造成者。

4、从利益上看:谁是犯罪的最大受益者,谁便是主犯。本案中,被告人王X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更是无怨无仇,被害人被砍伤或被杀害,对被告人王X来说毫无意义,因此更谈不上利益之说。

综上,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X只是消极的参与商量如何报复被害人,然后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被告人王X对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仅具有间接的故意。而且,被告人王X根本没有,同时也无法指使同案的任何被告人实施任何行为,即使说被告人王X曾经说过沈涛、马啸如何做,刘辉、曾斌如何做的话语,那也仅仅是一个建议而已,况且,其他同案犯也未依照该建议行凶,因此,被告人王X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可有可无,作用显著轻微,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X在交通肇事罪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被告人王X交通肇事后,积极联系救助被害人,并委托朋友预交了被害人救治费用,尽管最终未能救治成功,但至少说明被告人王X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试图努力减轻危害结果。

2、被告人王X是在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才逃离现场的,因此,不适用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3、被告人王X在犯罪之后,具有强烈地悔罪态度,他每日都在忏悔,希望能够减轻自己的罪责。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便主动、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请求对其适用极刑,以告慰死者灵魂。

4、被害人张慧君的家属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说明对被告人王X的犯罪行为已经有所谅解。

可见,被告人王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虽然严重,但情节并不恶劣。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对以上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辩护人:吕伟国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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