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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 为断家务事助力

发布者:唐永胜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455人看过

今天(3月1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家暴离婚纠纷案,根据当事人需要,当庭作出裁定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暴。

  今年2月23日,出生于1978年的徐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与其丈夫张某离婚。徐女士称,她与张某恋爱时,感情还比较好,第一个女儿7岁时遭遇不幸,又在2000年生育了第二个女儿。之后双方感情越来越不好,其丈夫经常酗酒并对她实施家庭暴力。

  法庭上,讲到伤心处的徐女士情不自禁低声哭泣。她说,四五年前的一个晚上,张某醉酒躺在板凳上睡着了,因为不放心便叫他上楼躺床上睡。但没想到张某上楼后竟拿着啤酒瓶朝她乱打,嘴里还喊着:“今天晚上就把你打死。”小腿上至今还留有当时被打的伤疤。徐女士忍无可忍,连夜离家去自己妹妹家住了五天。张某劝说她回家时,却又威胁她妹妹,还在争吵中拿起碗向她扔过来,导致她额头受伤。徐女士认为自己多次忍让却始终没能改变对方,无奈之下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某坦承徐女士说的都是事实,但又提出女儿还没有成年,若是离婚会给女儿造成不良影响,不同意离婚。并在法庭上脸色通红地拿出自己写的保证书念了起来,承认打老婆不对,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

  庭审中,经办该案件的三溪人民法庭庭长刘然当庭作出并送达了有效期为六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威胁徐女士;并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3月1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5年12月25日,原告谷某诉至法院,称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同被告赵某离婚。今年2月29日,谷某向法院书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当日法院受理了该份申请。

  今天下午,房山法院河北法庭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在房山区口头村村民委员会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经审查,当庭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以及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

  法官当庭宣读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向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以及辖区派出所送达。

  今天(3月1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家暴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小敏(化名)与被告人孟某相识于安徽老家,五个多月后两人结婚,但令小敏没想到的是,婚后仅半年,孟某就露出了真面目,生活中的一点琐事就会成为家暴的导火索。每次她不堪忍受殴打逃回娘家,孟某就会追过来请求原谅,一想到年幼的孩子,小敏就忍不住原谅了他。

  但一次次的原谅并没有让孟某回头,终于,小敏鼓起勇气想要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躲到常熟打工。2015年8月8日,孟某找到小敏要求复合,遭到小敏的坚决拒绝,孟某恼羞成怒,将其拖入宿舍房间,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在小敏头部和颈部连砍数十刀,小敏顿时倒在血泊之中不省人事,小敏的父亲闻讯赶来,强行破门想要搭救女儿,也被孟某砍伤脸部,造成小敏重伤、小敏父亲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周围群众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将孟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庭审中,孟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将择日宣判。



  惩治家暴的新利器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在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也为人民法院制裁家庭暴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比以往出台的相关法律,此次实施的反家暴法有许多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反家暴法不仅将经常性谩骂、恐吓也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还规定了学校、居委会等机构在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报案,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处分。“知情不报”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反家暴法还规定,监护人施暴的,将被撤销监护资格,并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反家暴法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规定成为该法的一大亮点。

  反家暴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贯彻了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该法的实施,将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预防、惩戒家庭暴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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