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受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原告诉称被告欠付其钢材款180余万,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220余万元。
案件分析:
本律师代理被告公司,主要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原告也并未提交与被告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被告公司将该建筑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劳务公司,有劳务分包合同予以证明;被告提交的欠条是高某出具,高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高某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也未授权高某有代表被告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结算的权限;被告公司已支付所有工程款,不存在欠付的情况。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决结果:
经过庭审的过程,原告方在知道其几乎无胜诉可能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同意撤诉。本起代理被告公司,做充分的证据准备,主要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充分的代理意见阐述,最终取得了对方撤诉的满意结果,为委托公司避免了220余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