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随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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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亲属间的房屋过户

发布者:孙随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492人看过

如何办理亲属间的房屋过户

以前亲属间过户房屋分继承过户和无偿赠与两大类,其产权转移程序不大一样的。但是在200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继承、离婚、遗嘱、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都归类到无偿赠与的管理,通知明确将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其产权转移程序为:先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更名。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对受赠人全额征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需提交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会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留存。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受赠人取得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对以一般方式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然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的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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