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咨询过程中,经常有作为父或母一方的咨询者询问想更改跟自己生活的未成年人子女的姓氏,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父母一方能否单方更改子女姓氏呢?让我们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秦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6月结婚,2012年8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
2014年5月,秦某某与李某某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婚,李某随母亲秦某某生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2016年8月,秦某某再婚,李某与母亲秦某某、继父张某某一起生活。
2017年3月秦某某将李某的姓名改为张某。李某某得知后,多次与秦某某交涉要求恢复儿子原名,秦某某不同意。
无奈,李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儿子的姓名恢复为原来的姓名李某。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是否有权变更子女姓名?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子女可以随其父亲或者母亲的姓。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一旦协商确定下来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
实务中我国多数子女随其父亲的姓。非婚生子女,大多随母姓,也可以随生父的姓。
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随后父或后母的姓。
如果继子女已有辨别能力的话,应当尊重子女自己的意见。如果继子女小时候改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权利改回其原来使用的姓。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也可以随养父的姓或随养母的姓。
本案中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本案的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在未取得李某某的同意的情况下,秦某某单方将李某的姓名改为张某,使子女既非随父姓,也非随母姓,而是随继父姓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将儿子的姓名恢复为原来的姓名李某。
从本案例中可以得知: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
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将子女的姓氏改动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