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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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二不安抗辩权

作者:蒋永琴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3次举报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合同签订后,按约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合同相对方存在无法履约的情况:比如采取先供货再付款方式的货物买卖中,发货人准备发货前,发现对方不具备后续付款能力。但是先履约一方不按约履行,又可能构成违约,被对方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下,不安抗辩权是维护先履行一方合法权益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述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若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三、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20184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建,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3套,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水、电、路通,场地平)后,具备施工条件,乙方才进场施工。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金100万,分三次给付给甲方。乙方自同年520日至同年930日分次向甲方给付履约保证金78万元之后因甲方一直未将拆迁工作开展完成,施工证也未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也未达到,致使乙方无法进场施工,乙方遂拒绝继续支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于下年211日向乙方发出“关于解除《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随后于同年712日向甲方发出“关于催收保证金款的函”,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金,甲方拒不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金78万元。无奈,乙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履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双方约定甲方应提供施工图3套,且保证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后,具备施工条件,方才进场施工,但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一直未完成施工场地拆迁工作,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四、案情简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乙方是否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双务合同。

订立合同后,作为合同的先履行义务一方,乙方按约定分批次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但根据本案事实,方至乙方起诉时仍未完成施工场地的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导致乙方一直无法施工,属于《合同法》第68条“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规定。另外,乙方通过举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甲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之,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对不安抗辩权这种自助救济权的深入了解,就能够在遭遇这种情况时,选择最好的方式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蒋永琴律师,法学硕士,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民商法专业商法方向,拥有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