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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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作者:黄荣高律师时间:2017年07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1次举报

当事人因法律纠纷寻求律师帮助时,律师应对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时、准确地甄别,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确定最佳的诉讼方案、最便利的维权程序,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避免诉累。对于当事人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而与老板、用工(用人)单位等相对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也有可能形成承揽关系,本文对此不讨论),是律师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笔者试谈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甄别,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关系过程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来管理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支配。国家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劳动关系进行管理、调整,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作出强行性规定。

劳务关系是一方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一般来说,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工具及其它工作条件,而提供劳务一方以自己的劳动力完成工作,支付劳务的对价。劳务关系是简单经济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管理支配。

雇佣关系是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主的管理支配,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

二、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三者的主要区别

1、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为劳动部)制定发布的规章。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主要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2、主体地位是否平等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来管理劳动者。所以,劳动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遵守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如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没有这些特征。

3、发生伤亡时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则构成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除非劳动者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佣关系中,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维权程序不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行仲裁前置。而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权利人可以赔偿义务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存在仲裁前置的问题。

5、赔偿标准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如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主要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死亡的,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赔偿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计算,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值得一提的是,在死亡赔偿方面,死亡赔偿金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故赔偿数额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成正比的,且有农村、城镇居民标准之分。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统一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不分地区、农村或者城镇居民。

6、伤残等级鉴定的机构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而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初步甄别

面对此类纠纷,首先要考虑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因为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必须要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如本属劳动关系,却贸然以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如经法院释明,仍以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起诉,则会被法院以属劳动关系应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此时,只能再回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无疑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首先要看当事人与对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则认定为劳动关系,以劳动关系的维权程序来维权,排除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但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依然存在,故应注意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次,要分析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如不符合以上用工主体资格,可排除劳动关系,考虑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四、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初步甄别

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可能作为雇员。劳务关系常见于建设施工领域,如总包方将某项劳务工程(如抹灰、油漆、钢筋等)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招用民工从事劳务活动,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黄荣高律师,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宁分所主任。被百色市律师协会评为“百色市思想品德好律师”。执业至今,担任政府、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