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追求另一方,往往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另一方转账、发红包等。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也会在微信、支付宝上有款项往来。分手后,一方经常要求另一方偿还,甚至以借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由于男女双方极少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出具借条,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仍存在争议。
那么,恋爱或者发展成情侣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男方双方的这些款项往来是不是借款呢?一般来说,这些款项的性质分以下情形:
一、属于赠与。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或者在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出于表达爱慕之情、取悦对方的想法,常常相互赠送一些财物或者为对方负担某项费用(比如为对方购买衣物、承担房租、交通费、食宿费、电话费等),特别是在一些特定的日子时(比如外国的情人节、圣诞节、中国的七夕节、生日等),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对方特定意义的款项(常见备注为特定数字,比如“520”、“1314”等),这类款项一般被认为赠与而非借款。
二、属于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在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产生各项日常生活支出,比如生活费、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手机话费、网费等等。在这些费用的负担上,有可能由一方先垫付,再找另一方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也有可能一方转给另一方,再由另一方进行支付。这些款项很难被认定为借款。
三、除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一些款项,如果支付款项的一方已经对款项性质作出了合理解释说明,接收款项的一方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反驳,这些款项被认定为借款或者不当得利的可能性非常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两种情形中,如果接收赠与的一方自愿写下欠条、借条等债务凭证同意偿还,且没有受到胁迫,应履行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