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高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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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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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者:戴高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27人看过

【案情介绍】

被告人廖某经人介绍与何某同居生活并共同生育了一名小孩。2012年2月17日,廖某听闻何某与另外一名女子结婚,遂与其母亲杨某及亲家母廖某某一起去找何某理清双方之间的关系,并协商小孩抚养费问题。廖某未找到何某,便翻墙进入何某与其母亲阳某、哥哥何某甲、弟弟何某乙等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内,见屋内较多新购置的家具,认为是何某结婚所购置的,被告人廖某遂持刀具将屋内实属于何某乙、何某甲、阳某所有的家具、电器等物品砸毁。经价格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1 100元。2014年2月24日,廖某在永州火车站被衡阳铁路公安处永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此案公诉到法院后,经法官组织调解,廖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15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与何某因家庭矛盾激化,一时冲动而犯罪,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能认罪悔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某的量刑建议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知识拓展】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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