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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邹某耀盗窃耕牛案

发布者:林华钏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8日 4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邹某耀盗窃耕牛案

 

[案情简介]

2014621日,被告人何某耿、邹某耀驾驶改装后的渝BC4697号银色瑞丰牌商务车从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出发,途经电白区黄岭、霞洞、沙琅等镇村庄寻找作案目标。在黄岭镇白石符竹垌村边龙眼地发现作案目标后,何某耿调转车头看风,由邹某耀下车走上山坡将李某川的2头黄牛牵回车边,二人再将黄牛拉上车,随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何某耿、邹某耀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民警发现后案发。

 

[辩护思路]

邹某耀的胞妹通过朋友来到笔者办公室,经了解,邹某耀已是第二次因为盗窃耕牛被拘留了,而且本案的另一嫌疑人何某耿先于邹某耀归案,家属对案情也不太了解。接受家属的委托后,我们立即前往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会见出来后,到电白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交上我们的所函,表明被告邹某耀已有律师介入,同时了解本案中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基本情况。回到办公室后,经过认真分析,辩护律师认为,嫌疑人邹某耀在有前科的情况下,前一罪也是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5年,现在再犯被重判的可能性很高,本案只能作罪轻辩护。第二天,笔者再次会见嫌疑人邹某耀,要求其在公安机关的问话中,一定要老实交待情况,律师会结合案情,做好辩护工作,争取法院从轻判决。在庭上,笔者从案发后侦查机关已经缴获被盗赃物黄牛发还给被害人李某川,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据此可对被告人何某耿、邹某耀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耿、邹某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以及邹某耀的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的角度辩护,收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邹某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邹某耀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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