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案例】
2014年7月20日,王某与朋友喝醉酒后独自一人驾驶小轿车以时速90公里/小时(此路段限速为60公里/小时)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大道上行驶,在通过十字路口时,因醉酒未看清红路灯,便未停车径直闯过红灯并将行人李某某撞倒,经抢救无效去世。王某得知事态严重,看周围没有人,便驾车离开现场。几天后,迫于压力,后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权威解答】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如果司机确实不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主观上缺乏故意,就不构成逃逸。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如果是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有:
1、肇事司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保安的行为。
故,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一种典型的肇事逃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