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庭暴力”如何应对?“家暴”何时休……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为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紧闭、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的身体,使受害者在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经常发生在血亲、婚姻、收养关系等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情形,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
1、精神暴力:现实生活中通常采用言辞威胁、诽谤、谩骂、展示凶器、嘲讽、侮辱等方式对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
2、身体暴力:通常会通过推搡、打耳光、用脚踢、使用凶器等对受害者身体实施暴力,造成受害者身体伤害的暴力行为;
3、性暴力:这种暴力是最为隐蔽的家暴方式,通常采用强迫对方发生性关系或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方式实施家暴;
4、经济控制: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控制受害者的财产决定权和使用权实施家庭暴力。
三、受害者对于家暴的态度:
大多数家暴受害者在遇到家暴后,都会以家丑不可外扬、为了孩子、报警也没有用或受到施暴者的威胁等理由,最终选择忍气吞声、拒绝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调查显示,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平均在被虐待35次后才会选择报警,有的受暴者在常年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更有甚者,有的受暴者已经遭受家庭暴力时间长达40年。
四、遭受家庭暴力应如何应对?
直接报警!!!报警后,警察会立即出警。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警。
处罚:
1、对于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对加害人依法会给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
2、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五、《反家庭暴力法》五大亮点
1、恋爱同居、前配偶暴力及精神暴力入法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执行。
2、出台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3、告诫书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使用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人身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5、庇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