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是否可以转让?
离婚时夫妻协议分割“淘宝店”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沈女士与吾先生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1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沈女士与吾先生约定:1、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社区5栋1002房屋归沈女士所有,沈女士向吾先生支付补偿60万元;2、女儿归沈女士抚养,吾先生每月向沈女士支付抚养费2000元;3、吾先生放弃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家用电器等物品;4、沈女士与吾先生婚后共同经营的同心惜福网店,经清算后库存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平分各得50万元,沈女士继续经营该网店,沈女士向吾先生支付30万元,吾先生将网店转让给沈女士,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吾先生将网店的所有密码无偿由沈女士使用,并协助沈女士将网店变更到其名下。
离婚后不久,沈女士发现同心惜福网店无法正常运行,且吾先生恶意将账户内的584569元取走,迫于无奈,沈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获得同心惜福淘宝店的经营使用权,并要求吾先生返还被窃走的584569元,沈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争议焦点】
1、同心惜福淘宝店是沈女士、吾先生谁负责经营?
2、同心惜福淘宝店是否能够转让?
【权威解答】
首先,淘宝网店属于虚拟财产范畴,不同于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开办的销售网站,它是依托于淘宝网的交易平台,由实名认证的店主进行经营,不能进行买卖、出租、赠与他人。淘宝网的经济价值主要包括三方面:1、卖家库存价值;2、买家付款;3、网店本身价值。本案中,沈女士与吾先生共同经营的同心惜福淘宝店已经具有2颗皇冠的店铺,淘宝店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经过庭审调查,查明,在离婚后,此网店一直由沈女士经营,有沈女士提供的进货渠道、货款支付、货物存储、经营管理等证据证实,吾先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可以证实此网店是有沈女士经营管理,网店支付宝账户中进款系出售商品所得,应由经营者沈女士所有,吾先生在未经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的584569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淘宝网要求淘宝店主实名经营,不得将淘宝店买卖、出租、赠与等行为,但是沈女士与吾先生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此淘宝网店由沈女士经营管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属于淘宝网店的转让,并不违反淘宝网的交易规则,故沈女士与吾先生签订的协议可以履行。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一、同心惜福淘宝店由原告沈女士使用、经营;
二、吾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沈女士返还584569元。
【后续】
因吾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