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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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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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多年非亲生 离婚判决获赔偿

发布者:马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5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抚养多年非亲生 离婚判决获赔偿

作者:马君 律师

1987年,李某与杨某由父母包办婚姻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现年17岁。婚后李某与杨某双方感情长期不和,女儿出生几年后,李某一直觉得女儿不像自己,便开始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的。2012年,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于是李某要求起诉离婚,并将怀疑女儿非亲的情况对所聘请的马君律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经过马君律师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及综合判断,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李某与杨某离婚;

2、依法判决女儿由被告杨某抚养,并由杨某向原告支付女儿17年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解读:

经过马君律师多方的调查取证,发现李某与杨某的女儿为杨某在其与李某结婚后与他人通奸所生,并非李某亲生的,李某在不知女儿非亲生的情况下把其当做自己的女儿抚养了17年,同时,李某对该女儿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义务,被告杨某属于不当得利,理应对原告李某进行赔偿。

法院庭审、判决:

在法院开庭当天,双方对于原告是否需要向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在马君律师出具的DNA鉴定意见书和诸多证据面前,被告杨某不得不承认女儿并非其余原告所生,而是在婚后与他人通奸所生。随后法院认定,原告对被告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法律上无抚养之义务,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做自己的女儿抚养,被告不当得利应予偿还。同时,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要赔偿。故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杨某向原告李某支付抚养费、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帕萨特轿车一辆判给了原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抚养多年非亲生 离婚判决获赔偿

作者:马君 律师

1987年,李某与杨某由父母包办婚姻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现年17岁。婚后李某与杨某双方感情长期不和,女儿出生几年后,李某一直觉得女儿不像自己,便开始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的。2012年,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于是李某要求起诉离婚,并将怀疑女儿非亲的情况对所聘请的马君律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经过马君律师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及综合判断,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李某与杨某离婚;

2、依法判决女儿由被告杨某抚养,并由杨某向原告支付女儿17年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解读:

经过马君律师多方的调查取证,发现李某与杨某的女儿为杨某在其与李某结婚后与他人通奸所生,并非李某亲生的,李某在不知女儿非亲生的情况下把其当做自己的女儿抚养了17年,同时,李某对该女儿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义务,被告杨某属于不当得利,理应对原告李某进行赔偿。

法院庭审、判决:

在法院开庭当天,双方对于原告是否需要向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在马君律师出具的DNA鉴定意见书和诸多证据面前,被告杨某不得不承认女儿并非其余原告所生,而是在婚后与他人通奸所生。随后法院认定,原告对被告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法律上无抚养之义务,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做自己的女儿抚养,被告不当得利应予偿还。同时,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要赔偿。故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杨某向原告李某支付抚养费、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帕萨特轿车一辆判给了原告。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专委副主任、党支委员、优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