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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再审意见

发布者:贺基贵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606人看过举报

杨子胜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再审程序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杨子胜等人的委托,指派贺基贵律师出庭支持听证代理。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对原有的证据重新进行了梳理,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又作了充分的调查核实。现在对本案在原审、二审均回避的的事实和错误的判决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二审对承诺书的效力认定缺乏证据的合法性

各再审申请人的承诺基础是在724万元借贷本金的基础上,与周建国县长协商成620万元,对放弃的124万元即与刘雄利主张,故而形成了承诺的意思表示。不料却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的圈套,为了不留下把柄,不让申请人在承诺书上拟定领款的总数额和日期,也不让在具体兑付领款的登记册上签上时间,而且兑付数额也是早已按照借贷本金的53%比例确定,不许申请人有半分的反对意见。原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接收确定的兑付数额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故判决驳回诉请。

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均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借据材料等证据,真实的记载了借贷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式,而协议兑款表中的数额连本金都没有支付足,而该兑付数额都是首先进入到申请人的账户后,才通知申请人在兑付登记表中签字确认。直到申请人明白不再给支付剩余的款项时,故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偿还本金及利息。虽然申请人获得兑付数额确定,作出的承诺确定,但不等于申请人同意接受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数额。原审、二审认定申请人接收兑付款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没有事实根据,故请求纠正该错误的认定。

二,原审、二审对被申请人的报告文件效力认定的错误

被申请人出具横政水字(201530号文件,主题是关于刘雄利在我县流域坝系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的报告,提出了刘雄利累计民间借贷724万元,其中待付工程款及前期费用425.514万元,尚有298.486万元贷款无法偿还,如果要付清所欠的工程款和刘雄利个人民间贷款,县政府需要拿出1066.83万元的记载。由周建国县长批复要求杜修洲县长总协调,弄清后汇报。

被申请人出具横政水字(2015110号文件,主题是关于刘雄利在我县流域坝系工程建设中所涉资金有关问题的报告,再次提到刘雄利在坝系工程中的短缺资金,需要县政府予以解决619.3744万元。由周建国县长批复“请财政安排620万元”。

对于该620万元就是解决刘雄利拖欠申请人的民间借贷款项的资金,但二审法院认为“报告中并无所需资金用于清偿刘雄利民间借贷的内容,县长批复也未明确该款用于清偿刘雄利民间借贷款项”,申请人请求继续支付没有事实依据。

代理人认为,报告的主题就是解决刘雄利的资金问题,批复的620万元不是为了支付各申请人的债权,又是为了什么?如果不是为了申请人债权支付,被申请人出具的文件就是假借个人名义损害国家利益,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上报材料的人就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李海源完全不顾事实真相,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而强人所难,蒙骗申请人。为此,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三、证人刘雄利的证言被认定与文件报告不一致,属于谬论

证人刘雄利在原审法庭中肯定又清楚的证明,借据中的签字属于自己亲笔书写,金额准确,用途合法,获得领导同意后,才向申请人进行了融资借贷用于工程款支付。二审法院则以刘雄利的证人证言与政府文件不一致,故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经手人系证人刘雄利,口头表述肯定与官方文件存差异,属于正常。但是被申请人的文件同样提到关于刘雄利在坝系工程建设中所涉资金作出了报告,请求县政府财政支持。如果借贷关系完全是刘雄利个人行为,出具的报告文件请求财政支持,就是假借个人名义损害国家利益,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上报材料的人就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追究其“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综上,原审、二审法院均回避了承诺书的意思表示的被欺骗性,兑付资金具有强制性,隐瞒事实的客观性,故作出了损害申诉人合法利益的判决,故请求再审纠正,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作出(2016)陕08民中3079号民事判决书,重新作出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贺基贵   律师

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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