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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案例,被判处管制

发布者:张杨|时间:2018年01月18日|7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3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3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3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杨,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阳杨,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叶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5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沈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5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30日被取保候审,201668日经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7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徐某某张某某叶某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829日作出(2016)赣04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周某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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