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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遗产继承纠纷中占有大部分份额继承人可通过支付折价款获得房屋产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3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1161次举报

原告诉称

吴某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吴某益继承被继承人吴某茂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以下简称:1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号房(以下简称:2房产),吴某益给付其他人补偿款;2、依法判令吴某芝名下位于东城区3号房(以下简称:3号房)归吴某时及赵某共同所有,吴某时给付其他继承人补偿款

被告辩称

吴某恩吴某山辩称:对于吴某益诉讼请求的给付房屋折价款不同意,要求房屋继续保持产权共有状态,对于第2吴某恩吴某山也要求占有十六分之一的份额

赵某、吴某时均辩称:对于吴某益诉讼请求的第1项不发表意见,对于第2项赵某将继承份额赠与吴某时。同意给原告及另外二被告各十六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吴某茂刘某芝生前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子:长子吴某益,次子吴某恩,三子吴某芝,四子吴某山201421吴某茂因病逝世,2018721刘某芝因病去世,三子芝于2003225日因病逝世,吴某芝与妻子赵某育有一子吴某时

2房产登记所有人为吴某茂,房屋建筑面积91.59平方米;1房产登记所有人为吴某茂,房屋建筑面积77.7平方米;3号房的房屋登记所有人为吴某芝,房屋建筑面积36.52平方米。庭审中,各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几处房产现值确定如下:2房产现值370万元,1房产现值370万元,3号房现值260万。

2014125日,刘某芝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做出公证遗嘱,受益人为吴某益。内容为2房产与1房产登记产权人为吴某茂,是吴某茂刘某芝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避免刘某芝去世后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自愿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份额以及应由我继承的份额全部指定由我的儿子吴某益继承。我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嘱是我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他人欺骗、胁迫,望我的子女遵照执行”。

庭审中,吴某恩自愿将1房产的继承份额全部赠与吴某山

 

裁判结果

一、1号房吴某益继承,吴某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某山房屋折价补偿款74万元、给付吴某时房屋折价补偿款37万元;在吴某益给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十日内,吴某山吴某时协助将该房屋过户至吴某益名下;

二、2吴某益继承,吴某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某恩吴某山吴某时房屋折价补偿款每人37万元;在吴某益给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十日内,吴某恩吴某山吴某时协助将该房屋过户至吴某益名下;

三、3号房吴某时及赵某按份共有,各占百分五十份额;吴某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某益吴某恩吴某山房屋折价补偿款每人16.25万元;

律师点评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等方式处理。有鉴于此,律师确定上述2房产和1房产由吴某益继承,由吴某益给付其他权利人相应补偿款项;3号房由赵某和吴某时按份共有,由吴某时给付其他权利人相应补偿。补偿款依据庭审中达成的市场价值予以确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取期间取得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就涉案房产情况论述如下:1房产和2房产均属于吴某茂刘某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吴某茂去世后,就属于吴某茂部分,依法由刘某芝吴某益吴某恩吴某山吴某时等份继承,各占十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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