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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房屋过户给子女后拆迁,拆迁所得归谁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432次举报

 

 

原告诉称

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彤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过户给张某伟

事实和理由:2009年,某伟大哥某辉因房屋拆迁,可以购买两套房屋,他要一套,另外一套让某伟购买,让某伟借侄女某彤的名义购买,承诺2017年后再过户到某伟名下,全款42万元。

2010824日,某伟和某辉、某彤一起到售楼处交款424305.04元。2012某伟又和某辉、某彤一起去房管所办理了房产证,相关费用都是某伟支付的。

房屋简单装修后就委托某彤出租,租金由某彤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转给某伟。20188月出租到期后,某伟因需要自住不再出租。某伟再次装修房屋,购买家具,20191月入住房屋。20196月,某伟提出让某彤过户,某辉、某彤他们因家庭纠纷认为某伟不支持他们,不予配合办理过户。

被告辩称

某彤辩称,不同意某伟的诉讼请求。某彤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某伟没有权利要求某彤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某彤与某伟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购买房屋选房是某彤和父母、邻居商量的,某彤亲自到现场选房。房屋交付后,是某彤出资装修的,之后某彤委托母亲出租,租金由某彤收取。某伟只能证明42万余元是其支付的,但相关税费都是某彤支付的。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因案涉房屋属于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保障性房屋,某伟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查明

200963日,某辉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某彤被认定为在册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取得案涉房屋购买资格。2010824某伟支付房款424305.04元,2010913某彤作为买受人签订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合同约定的价款为424305元。某彤于20101029日支付公共维修基金、房屋差价款合计14246.24元,于2012322日支付房屋契税4247.99元。

房屋产权于2012322日登记至某彤名下,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某彤主张购房款系从某伟处的借款;某伟不予认可,主张系借名买房,已将某彤缴纳的公共维修资金、房屋差价款、契税偿还给了某彤,提交了银行记录予以佐证,称在20101029日取现14000元偿还某彤缴纳的公共维修资金和房屋差价款。某彤不予认可。

案涉房屋于20101029日交房,后进行装修并出租。装修费用由某彤支付,某伟主张已偿还给了某彤,提交银行记录予以佐证。某彤不予认可。某伟主张装修完毕后,委托某彤对外出租,租金由某彤扣除物业费等费用后,转付给其。就此,某伟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某彤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款项系偿还某伟房款的借款,并提交了账单详情,称记录的为房钱还款某伟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案涉房屋现由某伟占用使用。某伟主张20188月房屋出租到期后,其收回房屋并进行了二次装修,于20191月入住。某彤认可房屋由某伟二次装修并使用,但称因某伟自称无房居住,又因从某伟处借款,故让某伟入住使用房屋。

另查,某伟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购房款发票原件(两张)、公共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契税发票原件、房屋登记费票据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及部分物业费、供暖费收据原件。某彤称因向某伟借款42万余元,数额较大,为了让某伟放心,就把前述证件、票据等原件交由某伟保存,作为质押。

某伟就借名买房还提交了与某辉的通话录音、史某芳的录音证言予以佐证。某彤不予认可,提交钥匙照片,称之前房屋钥匙一直由其持有;提交安装有线电视发票等,证明对房屋进行安装有线电视;提交银行记录和发票,证明交纳物业、供暖和有线电视费;提交2012年委托书,证明委托其母亲代为出租房屋。某伟认可照片、发票、银行记录的真实性,称某彤代交的费用,已偿还给某彤,交付房屋后其也持有一套钥匙;不认可委托书。

裁判结果

被告某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某伟办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某伟名下。

律师点评

双方并无关于此的书面约定,因此判断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应当从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票证的占有持有情况并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认定。在某伟几乎出全资,前期双方均未使用房屋,但房屋的出租收益由某伟享有,后期出租到期后房屋由某伟再次装修后使用,某伟持有房屋的合同、产权证、发票等其他相关资料原件的情况下,虽某彤对某伟提交的与某辉等的录音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某伟提交的录音可以起到一定的映证作用,结合前述情况,可以认定某伟与某彤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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