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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房屋产权归属于谁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0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74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洪周某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协助二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被告赵某娜的父母,赵某娜苏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二原告欲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而当时二原告已48岁,又是外地户口,无法办理贷款,此时赵某娜在北京读研究生,户籍在北京,具备银行贷款资格。经同赵某娜协商,由原告借用赵某娜名义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房屋总价共计:458859元。购房首付款、税费以及房屋贷款、房屋装修等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待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被告赵某娜再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后,二原告以赵某娜的名义向开发商交纳。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系以被告赵某娜名义签订,但所有银行按揭贷款都是二原告负责偿还。现涉案房屋已具备交易过户条件(2018年两位原告已落户北京),房屋贷款于2019年9月还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但遭到被告拒绝。综上,为了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娜辩称,认可原告陈述事实,当时确实是赵某洪周某燕借我的名义买的房子,房价、贷款后续的都是赵某洪周某燕他们支付,还贷的。我们也没怎么去过那个房子,所以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是我的爱人可能有一些意见。

被告苏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赵某洪周某燕购买房屋、支付房款、还贷的事实。

 

本院查明

赵某洪周某燕系夫妻,赵某娜系二人之女。赵某娜苏某系夫妻。2005年10月13日,赵某娜与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总金额458859元。以赵某娜名义办理该房屋抵押贷款合同。2007年10月31日,一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赵某娜名下。赵某娜苏某2013年9月登记结婚,一号房屋贷款于2019年7月前偿还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房屋系赵某洪周某燕赵某娜名义购买,房屋首付款、贷款等费用均系赵某洪周某燕支付,房屋一直由赵某洪周某燕居住使用,房屋归赵某洪周某燕所有。现赵某洪周某燕取得北京购买房屋资质,但苏某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赵某洪周某燕名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娜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赵某洪周某燕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赵某洪周某燕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应依据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赵某洪周某燕苏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现赵某洪周某燕取得北京购买房屋资质,且房屋抵押贷款登记已注销,故对于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苏某关于没有必要变更产权登记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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