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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可否因为之后会继承而拒绝返还父母房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0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98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华何某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2月10日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有效;2.判决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二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被告系二原告之子,被告与第三人系夫妻。2000年2月,二原告因生活居住需要及办理贷款所需,便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一套,全部手续均以被告之名办理。签订购房合同当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补充协议》,即借名买房协议。上述房屋的首付款、贷款、装修款等均由二原告支付,且二原告一直居住使用至今。现因该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经与被告协商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张某强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但二原告未表明将来如何处分涉案房屋,如果将来被告继承该房屋,现在不办理过户可以避免纳税,因此,我不同意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齐某莉述称:购买涉案房屋时,我尚未与被告结婚,只是后来听说过买房的事儿,我也没有出资,为了避免因办理过户产生的麻烦,我也不同意过户。

 

本院查明

1.北京市房山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卖方甲方)与张某强(买方乙方)2000年2月10日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一号房屋,价款171835元;2.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张某华何某燕与(乙方)张某强签订了一份《购房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由甲方实际出资、乙方出面申请贷款,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一号房屋,面积71.598㎡,总房款171835元;甲方负责支付首付款及各项税款,乙方负责申请贷款10万元,甲方每月及时将月供还款给乙方,乙方负责及时完成月供还款,乙方有义务每月提供部分钱款协助;

2.该房所有权为甲方,该房将来满足过户条件时,乙方应尽快将该房屋过户给甲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3.购买上述房屋的全部款项均由张某华何某燕支付,张某华何某燕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4.上述房屋于2009年3月22日办理了产权登记,现已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张某华何某燕具备购房资格;5.张某强齐某莉2001年6月26日登记结婚,齐某莉未对购买上述房屋出资;6.张某华何某燕2020年4月诉至本院,并表示自愿承担相关过户费用。

 

裁判结果

一、张某华何某燕张某强于二〇〇〇年二月十日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有效;

二、张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某华何某燕办理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至张某华何某燕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某强对其与张某华何某燕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认可,齐某莉亦未提出异议,构成当事人自认,故法院对《购房补充协议》中所载借名买房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法院审查,该《购房补充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法院张某华何某燕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张某华何某燕要求张某强给予办理过户并自行承担过户费用,理由正当,证据充足,应当予以支持;张某强齐某莉不同意过户的辩解,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张某华何某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张某强不同意过户的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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