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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女名下房屋归谁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1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356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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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李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一、张一返还我购房款420万元。

李大与李一系父女关系,李一与张一系夫妻关系。

2014年1月,李大因没有B市购房资格,为了能够在B市顺利购买房屋,特向其女李一转账共计420万元用于购买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其中2014年1月2日向李一转账5万元,2014年1月3日向李一转账90万元,2014年1月15日向李一转账325万元,共计420万元。在李大向李一转账的420万元中,167万元是李大的朋友王五借给李大,用于李大购买房屋。

2018年,李一告知李大,将要把1号房屋出卖,出卖后将420万元购房款返还给李大,但李一在房屋顺利出卖后并未将420万元返还给李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李一、张一将420万元返还给李大。

 

被告辩称

李一、张一辩称,李大是李一的父亲,李大在李一结婚时没有给与任何的补偿,所以李大与陈小夫妻决定给李一420万元作为结婚的补偿,是赠与的性质,与李一的住房无任何关系,李一买房是在2013年12月份,房屋购买款项与李大无关,陈小已经于2015年9月2日去世,所以根本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的占有使用居住、支付的供暖水电物业费、装修费都是李一、张一支付的。

在李大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时候求助李一、张一借钱偿还借款,当时李一没有那么多钱,所以用房屋抵押268万元银行贷款,来替李大偿还钱款,所以李大所述与事实不符,要求驳回李大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李大与陈小(2015年9月2日去世)夫妇生有一女李一,李一与张一系夫妻。

2014年1月,李大出资420万元,在李一与张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李一购买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一名下)。

2014年6月,李一以上述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68万元。2017年11月23日,李一将上述房屋以660万元卖与他人。贷款及利息约310余万元,李大偿还170余万元,李一、张一卖房前后偿还140余万元。

庭审中,李大主张借李一之名买房,提交其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向李一转款420万元,李一、张一认可转款事实,认为系李大、陈小夫妇二人的赠与行为;李大老乡、朋友王五作为李大方证人出庭作证,证明2014年1月李大买房向其借款167万元,李一、张一对此的质证意见是李大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中,李大与王五有相互转账,有商业往来,有利害关系,且李大有存款,应不存在借款,故对王五证言不予认可。

李一、张一提交2013年12月30日,李一付给卖房人定金4000元的收据,以证明买房是在李大、陈小夫妇赠与之前,与借名买房无关,李大对此的质证意见是买房定金至少几十万元,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陈小哥哥、妹妹作为李一、张一方证人出庭,证明陈小生前曾表示过李一出嫁时父母没表示,决定赠与李一500万元作为补偿,李大对此的质证意见是,存在亲属关系,且两个证人在表示时间上不一致,故对两个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李大就借名买房未提交相应证据,且未作合理解释。

 

裁判结果

驳回李大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420万元的出资,是李大主张的借名买房,还是李一、张一主张的李大、陈小夫妇的赠与。

首先,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其次,房屋一直由李一居住使用支配,一直到卖房,再次,李大就借名买房未提交相应证据,且未作合理解释,上述情况下,李大主张借名买房的事实难以成立,相反,李大出资时其妻陈小在世,李一、张一主张的“对李一结婚的补偿,是赠与的性质”更趋于合理,该出资应视为李大、陈小夫妇共同出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李大主张返还420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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