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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律师靳双权——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怎样继承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592次举报


一、原告诉称

一、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继承房产及遗留存款;2、本案诉讼费由三承担。事实和理由:四与五系夫妻,二人生有三子,即三、一、六。二是六之子。四于2016年1月29日死亡,生前无遗嘱。六于2013年11月15日去世,生前无遗嘱。父母生前留有房屋。母亲去世后,一多次与三协商房产继承事宜,但三态度反复变化,称房产在其有生之年不过户、不买卖、不出租,母亲去世后两年内房屋不能有任何变化。房产继承让下一辈来解决。一与二不同意。三没有子女,住两居室,二未婚,住两居室,一有已婚儿子,住一居室且无其他住所,故急于分割遗产。因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被告辩称

三辩称,不同意一、二的诉讼请求。房屋是我父亲单位的房改房,大概是从1997年开始房改,我父亲问过谁买这个房子,后来是二的父亲六出资买的。这个房子应该归二。我认为我对房屋没有份额,如果法律认为我有份额,我的份额愿意无偿赠给二。

三、本院查明

四与五系夫妻,二人生有三子,即三、一、六。五于2008年2月24日死亡,生前无遗嘱。四于2016年1月29日死亡,生前无遗嘱。六与保某生有一子二。保某于2005年4月死亡,生前无遗嘱;六于2013年11月15日死亡,生前无遗嘱。房屋系五生前从其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购买,1999年3月30日登记在五名下。现该房屋空置,一、二持有该房屋钥匙。五与四生前有存款51万元,由三持有,三已于2016年7月31日将其中17万元转账给一。庭审中,三表示愿意将房屋中其所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二,并当庭书写了书面声明;二表示愿意将五与四存款中其应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三,亦当庭书写书面声明。另查,五、四、保某、六均无其他继承人。

 四、律师点评

  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房屋系五、四的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其中五所有的产权份额,因其生前无遗嘱,故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四、三、一、六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六所继承的房屋产权份额,因其生前无遗嘱,故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二继承;四所有的及其继承的房屋产权份额,因其生前无遗嘱,故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三、一、六共同继承;其中六应继承的部分,因六先于四死亡,故应由二代位继承,三、一、二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因此,三、一、二每人各继承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表示愿意将房屋中其所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二,并当庭书写了书面声明,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因此房屋二持有的产权份额为三分之二。现一、二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本院根据各继承人继承房产份额的比例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持有情况,判定房屋由二继承所有,二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向其余一支付相应折价款。五、四生前所留存款,亦系二人共同财产,三、一、二每人各应继承三分之一,即17万元;二表示愿意将五与四存款中其应继承的份额无偿转增给三,并当庭书写书面声明,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三已经向一支付了其应继承的款项,故剩余款项34万元应归三所有。

 五、裁判结果

  一、房屋归二所有,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支付该房屋折价款1803533元;

  二、三持有的五与四存款340000元归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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