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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律师咨询——使用工龄购买房改房的继承分割计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8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404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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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2年12月10日,被告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张三签订《拆迁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了各项费用,被告亦向被拆迁人交付回迁安置房屋,但一直无法办理回迁安置房屋的权属证书,现原被拆迁人已经死亡,经公证处公证,回迁安置房屋由原告继承。2017年政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确公滨小区回迁安置房屋可以办理权属证书,但被告却以要求被拆迁人或家庭成员向其支付工龄款为条件拒绝协助原告办理回迁安置房屋权属证书,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不应为原告多开发票,多纳税并协助其办理产权登记。再者,原告是通过继承取得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原告无权依据房屋拆迁合同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产权登记。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应就权利义务一并继承,不能只继承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原告要取得案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就应该替被拆迁人交齐工龄资助款和滞纳金。否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为其开具全额发票,协助其办理产权登记。

  三、本院查明

  张三与原告系父子关系,张三于2015年2月2日死亡。2018年8月2日,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内容为:房屋由配偶刘五一人全部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张四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再查明,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向公司提供属于其职工的工龄证明,其中对已在本单位享受了该政策的职工,不再出具工龄证明,公司按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与被拆迁人签订了相关的《拆迁协议书》,因此,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为工龄资助款的责任主体。

 四、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刘五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五、律师点评

  张三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了由被告或原被拆迁人及家庭成员单位资助,第七条约定了资助款与被拆迁人应交购房款抵扣,被拆迁人只需交纳剩余购房款即可,因此被拆迁人已经履行了交纳全部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应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原告虽然不是原被拆迁人,但原告为原被拆迁人的配偶,为法定的共同债权人,其有权利对共同债权提出主张,且原告是张三的法定继承人,经公证已确定由原告继承诉争房产,原告系适格的主体。故被告应履行给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原告诉请有理,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的被拆迁人单位经济困难,效益较差,无力承担职工工龄资助款,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工龄款资助,对被拆迁人购买的新房,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有产权的答辩意见,因该主张系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研讨会议纪要》为依据,而被告未举证证明该文件已向原告等被拆迁人公示,亦未在《拆迁协议书》中引用,因此对原告等被拆迁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拆迁协议书》中第六条约定的是“甲方或乙方单位应对乙方给予资助”,即二者是或然性的关系,乙方单位给予资助的情况下,就不需要甲方给予资助了,而本案中,原告及家庭成员单位已经给原告出具了工龄证明,说明本案系“乙方单位”资助的情况,不存在甲方资助的情况,因此,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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