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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律师咨询——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7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477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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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起诉称:原告系被告李四的外甥。被告李四与被告王五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六系其婚生子,被告姜七系其儿媳。2007年10月17日,原告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屋于2008年12月交付。2010年1月22日,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于2010年使用房屋,原被告对于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坐落在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四、王五、王六、姜七共同答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涉案房屋是当时原告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后来没有购买,让给了被告之一王六,与其他三名被告没有关系。原告将其他三名被告列为本案共同被告,这是违背事实,不恰当的。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权益,登记时暂时登记在原告名下,出资、居住使用都是本案被告在实际居住使用,也是本案被告出资,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有权在允许过户的情况下,所有权属于被告,现在暂时登记在原告名下,期满后要求原告过户。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系被告李四的外甥,被告李四与被告王五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六系被告李四与王五之子,被告姜七与王六系夫妻关系。

2007年10月17日,原告张三签约购买了房屋。李四一家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329837元,并于2011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居住至今。2010年1月22日,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所有权人登记为张三,性质为单独所有。2013年4月8日,张三补办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涉案房屋的印花税165元、专项维修资金6597元、契税4947.55元、综合地价款4983.70元、产权代办费800元、房屋登记费40元亦均系被告支付,且上述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该原件已被原告挂失)均在被告处保存。

 四、裁判结果

  确认房屋为原告张三所有。

  五、律师点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权利证明。本案中,坐落于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张三。在该权属证书未被相关行政机关撤销的情况下,基于该登记,应当认定原告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系绝对权,具有完全排他性,对于被告主张李四、王五、姜七非适格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结合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购房材料原件的持有情况、当事人间亲属关系及证人证言,对于被告主张借用原告名义购房的事实,予以认可。鉴于双方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关系,因该借名买房行为产生的权利纠纷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现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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