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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咨询——借名购房合同解除,房屋增值损失由谁赔偿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6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01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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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张三诉称,我系李四姨妈,2005年8月,我朋友赠送我一个房号。因我没有北京户口,借用李四名义购买了房屋,约定待5年后能过户时李四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我支付了全部房款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该房屋所有手续都在我处。我购房3个月后,李四在东城区购房,这说明李四有经济实力买房。在我购房后数年,李四与我一直没有争议。2011年6月,我联系李四,请求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我名下,但李四以我占有其经济适用房名额为由,拒不同意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双方发生争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四按照房屋现市场价支付我房屋损失人民币250万元;2、诉讼费、评估费由李四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四辩称,不同意张三的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本案的真实事实基础不符,证据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在本案关键问题出资问题上存在关键证据链条缺失,法院应当对此仔细查明以防出现虚假诉讼。张三无理由也无必要在北京购房使用。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三与李五系姐妹关系。李四系李五之女。

2005年8月15日,张三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购买位于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房屋),总价款375452元。该房屋交付后由张三占有并进行了装修,现仍由张三控制。

2012年,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张三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四,且张三主张的借名买房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故判决确认房屋归李四所有,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另认定张三在该案中主张的出资等有关问题,可持有效证据另行解决。判决作出后,张三提起上诉,后于二审阶段撤回了上诉。

四、裁判结果

  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返还张三购房款三十七万五千四百五十二元。

  五、律师点评

  李四虽主张其与张三间存在换房约定,但未就该约定的存在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张三以李四名义出资购买房屋并进行装修,系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双方应系借名购房关系,该借名购房行为侵犯了国家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应属无效。现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李四为房屋所有权人,故李四应将张三为购买房屋支出的购房款、土地出让金、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予以返还,张三亦应将房屋及与房屋购买、使用相关的有关文件及物品返还给李四。关于房屋价值增加部分,因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张三、李四的借名购房行为侵犯了国家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应属无效,故本院判定双方对本案纠纷的产生承担均等过错,就该部分利益应由双方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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