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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律师咨询——如何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口头协议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28次举报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诉称:2005年12月29日由原告出资借被告名义购买a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7.48平方米,该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李二,自从购买房屋后一直由原告居住至今。2012年3月,原、被告曾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办理了过户该房屋的部分手续。后由于被告反悔,房屋过户手续未能办成。原告认为,诉争房屋系由原告出资购买,自购买房屋后一直由原告居住至今,原、被告曾协商办理过户手续,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系借被告名义购买了该套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李二协助办理a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变更为原告张一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是无可辩驳的事实。二、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和途径都是合法的,也从未表示要放弃房屋的所有权。所购房屋由原告无偿使用,不能就此得出房屋是原告的结论。三、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即使被告答应出卖给原告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四、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利用委托之便利,拥有了签订购买房屋的一系列手续和权属凭证,原告应予以返还给被告。五、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六、原告在以前的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可该房屋是被告的房屋,今日再让被告将房屋过户原告名下自相矛盾。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一与案外人曹三于1985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06年7月4日离婚。曹三与被告李二系表姐妹关系。2005年12月29日,出卖人b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受人李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a号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价款共计284822元,付款方式为:买受人于2005年12月29日前交付房款184822元,余款10万元作10年银行按揭。后原告张一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并以李二的名义按月偿还银行贷款。该房屋交付后由原告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原告张一陈述为借名买房,为证明该主张其申请曹三出庭作证;被告李二主张双方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

2007年2月7日,诉争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李二,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11年9月8日,诉争房屋的贷款全部结清。现诉争房屋存在抵押,抵押权人为原告张一。庭审中,原告张一表示同意解除抵押。

四、裁判结果

  被告李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张一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张一名下。

 五、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双方是否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结合诉争房屋系原告出资并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且购房合同、票据等相关原始资料均由原告持有,故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约定。被告主张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张一符合在京购房的条件,故对原告张一要求被告李二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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