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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房产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如何处理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5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727次举报



原告诉称

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面积差额房款540,323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37日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预测套内面积为143.29平方米,单价为135,080.67/平方米,总房价款为19,355,70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四次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网签登记,但被告未将盖章后的网签合同交付给原告。20191228日,原告购买的房屋通过了建委竣工验收,建委实测套内面积为139.29平方米,与预测面积相差4平方米。被告承诺退还面积差额房款540,323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称会尽快为原告办理退款手续,但至今仍未实际退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房屋存在价差的情况下,有义务退还面积差额房款,并赔偿因延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被告辩称

M公司辩称,1.原告曾于20191228日出具确认书,同意被告在应退面积差额房款中,扣除应缴纳的契税268,791.23元、公共维修基金33,542元,合计302,333.23元。故,被告仅应向原告退款237,989.77元。2.双方并未约定退款期限,应当自起诉状送达之日即2020820日起算利息损失。3.原告的损失仅为其应退款项存入银行的损失,故应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937日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预测套内建筑面积为143.29平方米,单价为135,080.67/平方米,总房价款为19,355,70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四次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后经实际测量,上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139.29平方米,与预测面积相差4平方米。201912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面积差额为540,323元的收据。被告出具的《房屋结算费用一览表》中亦载明:套内建筑面积差为-4平方米,合同面积补差价款为-540,323元。同日,原告出具《确认书》,同意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第(四)种方式处理,需退房款共计540,323元(以下简称面差)。按合同中第九条约定,本人应向贵司缴纳契税268,791.23元、公共维修基金33,542元,合计302,333.23元(以下简称收房费用)。为提高效率,本人同意以面差等额折抵收房费用,贵司无需向本人支付面差。本人承诺在本确认书签订之日即视为贵司已向本人退付了面差额及本人已交付了等额收房费用,并且本人应在签订本确认书之日起将收款收据原件退还至贵司,贵司在收到前述收据原件后应按照实际房款金额重新开具等额收据。后,被告未为原告代缴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经询问,被告表示近期无力代缴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

 

裁判结果

一、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张三面积差额房款540,323元,并赔偿张三利息损失(以540,3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82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张三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房屋存在价差的情况下,有义务将面积差额房款退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面积差额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虽然出具《确认书》,同意以面积差额房款折抵应缴纳的契税268,791.23元、公共维修基金33,542元,合计302,333.23元,因被告未能代缴上述费用,且目前亦无力缴纳,故对被告要求仅向原告退款237,989.77元的辩解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12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问题,因双方并未约定退还面积差额房款的时间,原告要求自20191219日起支付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现被告同意自2020820日始支付利息,法院不持异议。赔偿利息的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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