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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各个继承人均主张占有房屋由法官根据情况裁量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4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472次举报


原告诉称

张三诉称:被继承人张大李四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张三张四2013年3月14日李四不幸因病去世,2014年10月26日张大又不幸因病去世。二被继承人遗留有北京市朝阳区4号房屋(以下简称4号房屋)一套,二被继承人在世时对房屋留有遗嘱,确定房屋由张三张四各继承一半。

继承发生后,张三多次找张四协商依法分割遗产,但是张四以各种理由拒绝,并剥夺张三知情权且拒绝提供相关文件。张三张四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依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希望将4号房屋归张三张三张四折价款。现张四拒绝张三分割遗产的要求侵害了张三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继承人张大李四遗留的北京市朝阳区4号房屋张三继承,张三给付张四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被告辩称

张四辩称:1、对父母遗留的房屋认可,但是张三提出的遗嘱不认可,要求提供真实的原件,张四要求取得所有权给付张三补偿款;2张四对二被继承人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且张四身体不好,家庭负担较大,张大去世前表示过要把4号房屋给张四张四4号房屋的贡献大,4号房屋应归张四所有。

 

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大李四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张三张四2013年3月14日李四去世,2014年10月26日张大去世。张大李四购买4号房屋。张三提交张大李四2004年1月24日签名、手书并盖章的遗嘱(复印件)一份,内容为购买4号房屋张三出资1万元、张四出资1万元,二被继承人出资1.3万元。父母在世时,4号房屋由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后,4号房屋由张三张四共同继承,房屋使用、收益、修缮。遗嘱一式三份,抄送张三张四张三主张遗嘱的原件在张四处,张四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张四提供与张大照片等证据,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诉讼中,张四申请对4号房屋进行价格鉴定,第一次委托因双方均未提交4号房屋为军产房可以上市交易说明,委托鉴定被退回;后张三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证明,4号房屋可以上市交易。该机构出具鉴定报告4号房屋价格为3650000元,张四预付鉴定费5000元。张三认可房屋鉴定价格,张四主张4号房屋不能出售,鉴定房屋的价格未考虑军产房土地的性质,对房屋价格不予认可。诉讼中,张三明确要求4号房屋归其所有,给张四房屋折价款,并向本院提存人民币1825000元;张四要求4号房屋归其所有或房屋由二人共有,不同意提存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4号房屋由原告张三继承,被告张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张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后,原告张三给付被告张四房屋折价款一百八十二万五千元(该款已交至本院);

 

律师点评

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张三提交的遗嘱仅为复印件,张四不予认可,故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张四虽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但从双方举证,二被继承人单独生活,生病期间子女均至医院陪伴、探望,日常生活起居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难分伯仲。被继承人有良好的收入,对二人的生活均有较好的安排,其希望继承人能够彼此支持,不希望因遗产发生争端。故张四要求多分法院不予支持,二继承人以均分被继承人之财产为宜。

针对房屋分割,共同使用实属不便,以一方所有,另一方支付折价款为宜。张四有低楼层房屋,张三主张其年龄大上楼不方便确属可照顾因素,且张四认为房屋鉴定价格过高,亦不同意提存房屋折价款,故让张三给予张四补偿更符合张四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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