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共有权确认——拆迁安置协议分别签订还能否再分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0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27次举报


一、原告诉

张先生称:北京7号房屋系北京模具厂分给职工父亲(以下化名张新)和张先生的直管公房,由张新订立《有住宅租赁合同》,张新去世后,房屋承租人仍是张新,故张先生7号房屋享有物权;母亲马女士父亲张新1979年离婚,拆迁时,已无夫妻关系,张新去世后,张先生母亲马女士的户籍迁入7号房屋,马女士既不是7号房屋的同居人,也不是被拆迁人,7号房屋与马女士并无关系,马女士不应独享7号房屋的拆迁利益;马女士张弟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与拆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登记在马女士名下3号房屋系根据拆迁奖励办法给予被拆迁人张先生马女士二人的奖励房源,并以拆迁款购买的商品房,3号房屋所有权应为张先生马女士共有

张先生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单元3号房屋归张先生母亲二人共同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且被认为被安置人,搬迁部门与被告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将奖励房屋给被告,与原告无关,原告要求确认归我与其共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张新马女士原系夫妻,育有2子,即张先生张弟张新马女士1979年离婚。张新2012年死亡。7号房屋原系张新承租的公房,2014年,搬迁部门启动前门历史文化保护区东区旧城保护整治项目。认定被搬迁人:张新(已去世)性质直管;1间。家庭人口:马女士,户主;张先生,之子;张弟,之子(户口不在)。

2014年6月25日,张先生向搬迁部门申请:我是张先生,承租是父亲,已去世,我与母亲马桂霞居住与此,有矛盾,现遇搬迁,请考虑实际情况,给与帮助。申请人:张先生

2014年6月25日,张弟向搬迁部门提交申请:本人系张新之子,长期在该院居住,拆迁后一套房屋无法居住,特申请安置平房1间。申请人:张弟。

2014年,马女士张弟向搬迁部门提交《承诺书》本人经与其他继承人及共居人协商。同意将搬迁补偿全款存折及安置房屋均做在我名下。如产生纠纷与搬迁部门无关

《搬迁方案审批表》安置房源情况:1、安置马女士芍药居奖励房源一套;2、安置张弟某平房8号,西南房2间;安置张先生某平房1号,西1房间。

2014年,马女士张弟与北京天街集团签订《公有住宅搬迁补偿协议书》,乙方放弃与房屋的承租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补偿及各项补偿款、补助费、奖励费共计:人民币87560另,根据《搬迁补偿实施办法》如乙方符合房源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认购芍药居1套,具体购买事宜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自行解决其与家庭成员关于房屋补偿款的分配事宜。

2014年,张弟与北京天街集团签订《交换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交换搬迁方式,放弃原承租房,甲方对乙方安置补偿,即:另行提供公租位于北京市×号住宅房屋,由乙方进行承租,间数2间。

2014年,张先生与北京天街集团签订《交换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放弃原承租房屋。甲方另行提供房屋进行承租。安置房屋位于北京市×号内第1、2#号住宅房屋,使用面积27.29平方米。乙方持本协议与重新签署租赁合同,性质为直管公产。张先生已获得房屋。

3号房屋登记在马女士名下,共有情况:房屋单独所有。权利性质: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四、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7号房屋被拆迁人为张新,家庭人口为:户主马女士,之子张先生,之子张弟张先生张弟提交申请,要求困难照顾,搬迁部门对马女士张先生张弟进行了安置。其中单独与张先生签订了协议书,张先生自愿选择×号内1、2#住宅房屋,面积大于原有面积,张先生亦未支付交换房屋的结算差价,故张先生在搬迁过程中,已获得妥善安置,其合法利益并未受损。

搬迁部门在搬迁时是对马女士张先生张弟分别安置房屋或给予奖励房源,搬迁部门在搬迁时对不同的被安置人口亦分别签订合同,3号房屋系搬迁部门单独奖励给马女士的,马女士已取得3号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应归马女士所有,张先生要求确认其系该房屋的共有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6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6551分 (优于99.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20307篇 (优于89.28%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471415 昨日访问量:627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