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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业律师:借名买房认定应当如何举证?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344次举报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三由于原有住房被拆迁,经政府批准享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其后,原告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X号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合同,并于2006年3月6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后因房产证丢失,原告于2013年12月06日补领新证书,证书编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x号)。被告与原告为亲戚关系。被告一直在X房居住,并且自认为其对以上房屋享有所有权。

原告杨三提出诉讼请求:确认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五不同意原告杨三的诉求,本案实际是借名买房,被告与原告系亲属关系,原告系被告母亲的妹妹。

2003年5月,被告王五先以母亲的名义在A小区排号买房,因审批手续没通过,后与杨三达成口头协议,借用杨三名义购买房屋,并在房屋可以过户时配合王五办理过户手续。后审批手续均由被告办理,出具的审批证明也是王五所在单位Y公司出具,后来购房款全款、定金及后续入住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同时被告王五指出杨三的诉求与案由相矛盾。

涉案房屋购房合同签订于20044月之前,20063月取得房产证。现在涉案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王五也具备在北京市购房资格。

王五取得涉案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没有其他住所,现因房屋价格上涨无力购房。最后,王五出于对杨三的信赖确立借名买房的关系,被告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项,装修并入住了涉案房屋,而原告的起诉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存在严重的过错。

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

三、本院查明。

杨三系王五之二姨,王五不具备北京户口。

涉案房屋的补发房权证所载明的所有权人为杨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6日,原产权证发证日期为2006年3月6日。

2004年9月24日,杨三(买受人)与Y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总计255646元,买受人应于20019月24日前交付房款。24日当天王五向Y公司支付了245646元。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均在王五处。

杨三出资一万元购房定金,其余款项由王五母亲出资,杨三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亦未居住。有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由王五装修并入住至今。

四、裁判结果。

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驳回原告杨三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房屋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是原告亦认可该房屋存在他人出资的部分,无论该部分出资系原告主张之借款关系,抑或是被告主张之借名买房关系,在未确定该部分出资性质的情况下,不宜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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