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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业律师:判断借名买房主要从哪些方面考量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352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李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张五名下位于A市一号房屋归原告张三李四所有;2、判令被告张五A市一号房屋协助过户到原告张三李四名下;3、判令被告张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1年,张三李四经与张五协商,当时因限购,所以需以张五的名义购买位于A市一号房屋,该房屋购房款1,193,440元全部由张三支付,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原件都是由张三李四一直持有。房屋交付后,也由张三李四出资共同装修,并自2012年装修完毕之后,一直由张三李四居住至今。现张三李四要求张五将该房屋配合过户到其名下,张五拒不配合,故张三李四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五辩称:不认可张三李四诉述。张三李四购买此房是作为张五的婚房,现在由双方交换住房居住,即位于A市二号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由张五居住;位于A市一号房屋登记在张五名下,由张三李四居住。该房屋购买时就登记于张五名下,且所有的合同都是张五签的字。虽然交易税费由张三李四支付,购房款也是由张三全款支付,但是是因为张三李四担心,张五婚后,该房屋会变成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还让张五进行了单身公证,证明该房屋是张五的婚前个人财产。张五张三有一个公司,其中张五持股75%,购房款项系该公司将钱款转给张三张三才付的房款。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三李四系夫妻关系,于20101126日结婚。张三张五系父子关系。2011119日,张三M公司转账1,203,5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20111019日,M公司张五签订《A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A市一号房屋,房屋价款为1,193,440元。20141128日,该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张五。此后,《A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应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均由张三李四保管。

20151130日,张三(甲方)与张五(乙方)签订《家庭资产处置协议书》,载明有甲方于一九九四年从国有公司武建集团买断工龄自行成立H公司。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懈努力经营,共购置了三处资产。1、公司办公楼一栋二层约700平方。2、复式楼一套230平方。3、馨悦国际一套约130平方。2010年甲方将公司百分之七十五股份无偿过户转移给乙方持有,现有甲方与再婚妻子李四均靠退休金生活。乙方主动提出每年由H公司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生活补助,直至二位老人百年为止。

2020415日,开发商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张三李四20135月起至今一直居住在二号房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张五名下位于A市一号房屋归原告张三李四所有;

二、被告张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张三李四将位于A市一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张三李四名下。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系张三李四张五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一般情况下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书面或口头订立借名买房协议,约定借名订立买房合同、借名登记及房屋归属与过户登记等事项;再由借名人或出名人签订买房合同,并以出名人的名义办理登记;待时机成熟或条件成就时,由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过户登记;购房款项和相关费用由借名人支付。借名买房实际包含借名买房、借名登记、过户房屋等一系列内容,双方以真实意思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循此协议为法律行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实际出资人要证明其为借名买房需具备两要件:一是其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二是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有明确约定。

就本案而言,从房屋出资及房屋占有、使用等情况来看。房屋全款系由张三出资支付,《A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应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均由张三李四保管;房屋亦是张三李四出资进行装修,且涉案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张三李四占有、使用。此外,张三李四对于其借名买房的原因、过程进行了说明。基于以上事实,张三李四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已就与张五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主张完成举证证明责任,故应认定张三李四张五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现张三李四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张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近年来随着限购政策收紧,借名买房纠纷愈发增多,实践中认定借名买房时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1、双方是否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和权属确认书。2、主张借名买房的当事人是否支付全部房款或支付首付款、贷款。3、现房屋由谁实际居住,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后续费用谁支付。4、房屋相关合同、房款发票、契税等手续原件均由谁持有。因此,若产生借名买房纠纷,也可以从以上四个方面收集证据。

如果您也有类似的纠纷,可以拨打律师的电话或者见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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