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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律师:公房拆迁共同居住人能否获得拆迁利益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392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决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数额为准分割B区一号房屋被拆迁后的补偿款、装修补助费等各项款项,原告要求分得90万元。事实及理由:B父亲C1992年左右去世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北京市B区一号房屋B继母即被告E继续承租。2015年底上述房屋被拆迁,B和被告E被安置各一套两居室住房,B妹妹H一套一居室住房,同时,据被告E所述,还获得拆迁补偿款、装修补助费等各项款额共286万元。到目前为止,三人均已拿到安置房屋的钥匙,但是拆迁补偿款、装修补助费等各款额却一直由E拿着,B也曾与E协商过分割该笔款项,但E只同意给B,52万元并要求B签字画押后才给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B不同意E只给52万元,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EH辩称,E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上视同产权人,视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对象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款也是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确定的,拆迁款仅仅和房屋的用途、面积有关,和在册及实际居住人口无关,实际上就是给E一个人的,故全部拆迁款应归E个人所有。三套安置房的名额也都是E的。假定E为承租人,原告作为共居人也不应获得拆迁款,实际上争议房屋有四人居住,在拆迁协议上并未写这四个人的名字。这四个人包括EHH的女儿以及H的丈夫,而没有B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978927日,CE结婚,婚后育有H一女。C在与E婚前育有M1961123日出生)、B19631029日出生)二子。B育有独子A1991108日,C去世。2018118日,B去世。

CE原均系S公司的职工,C生前承租了北京市B区一号房屋,后在其去世后由E作为承租人继续承租该房屋。

2005725G公司H公司发布《八支会危改项目建设工程房屋拆迁通知》显示:第二条拆迁补偿对象,根据《办法》第4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2005726日,S公司发布的《放弃产权声明》显示,单位决定放弃对该工程拆迁所涉及到的40户平房的产权,40户职工视同已购买所住房屋,在拆迁时请直接按产权户对住户进行补偿。

2015107日出具的《困难户拆迁补助费说明》第一项显示,依据现行拆迁法规的补偿款为:5671778元。第二项经研究给予困难补助费:200000元。(大病2人,EH)。第三项经协商后达成拟签协议的补偿款为:5871778元。

20151011日,E与项目建设单位以及拆迁公司签订了三份《安置房认购确认表》,三份表格被拆迁人均为E,被拆迁房屋均为B村一号;第一份表格显示安置房地址为吴家场,安置房门牌为一号房屋,认购人为H;第二份表格显示安置房地址二号房屋,认购人为B;第三份表格显示安置房地址为三号房屋,认购人为E

M主张分得拆迁款利益116万元的计算方法为,其中99万元为自己根据EHB购房款数额折中估算的自己应占有的购房款,即为使用权的补偿;另外的17万元计算方法:用总拆迁款5871778元减去99万元和其余三人购房款后,剩余141万余元为CE二人房改福利,将其中C享有的一半即70万元除以4(继承人为EBMH四人)约为17万元;因此将99万元加上17万元为116万元。

 

裁判结果

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中,B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应就自己系共有物的物权人之一向法庭举证。B在诉讼中去世,其子A代为参加诉讼,应就所主张事项向法庭充分举证。

首先,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以主张自己户口在6号房屋处,并在号房屋中居住,是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但该证据不能证明B一号房屋中有权属份额,是一号房屋的共同共有人。B主张一号房屋在E与其父结婚前就加盖有自建房屋,但同时其自认自建房屋系在其八、九岁时加盖,且EC结婚时B年龄为15岁,而一号房屋系C在世时自单位承租,故综上,B亦不具有一号房屋共有人身份。

其次,一号房屋在C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E,即通过承租人的变更体现了CE一号房屋有均等的权利利益。因此,C的继承人可通过继承的方式主张C享有的一号房屋的一半权利份额。

最后,E一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中支付了房屋房款992520元,而B房屋的认购人,由此可视为B自被拆迁的一号房屋中获得了房屋。一号房屋的各项拆迁补偿共计5871778元,即B现自一号房屋中获得的利益与其如果通过继承取得一号房屋中的利益相比较,其现获取的利益亦未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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