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A市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原告对被告非常信任,原告经常帮助被告解决经济困难。2009年原告想在北京地区购房,找到华侨城的楼盘。看了三四次后下定决心购买,但由于原告没有收入证明无法向银行贷款,故和被告协商用其名义。被告到现场后也看上了楼盘,也想买一套房屋。2009年4月,被告用自己名义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套是给自己买的小区内二号房屋,另一套借名给原告买的一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首付款,持有银行卡自行偿还贷款,房屋后出资进行了装修,购买了家具,一直居住使用房屋,并支付了所有房屋相关的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等所有费用。由于对被告非常信任,且房屋贷款尚未还清,原告以为房产证押在银行,未向被告索要,双方相安无事将近10年。现被告背信弃义否认借名买房事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被告是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4月21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M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A市一号房屋,总价款2220250元。买受人于当日交付房款450250元,余款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贷款。现A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
关于合同签订及购买情况,原告称涉案房屋系内部渠道销售,所售房屋均享受折扣,折扣后的价格为每平米11600元。被告称其于2009年4月2日购买M公司的四季VIP卡,使用该卡可以享受96折优惠。经本院与M公司核实,M公司回复称涉案房屋是对外销售房屋,并非内部渠道销售,且购买时购买人使用M公司的四季VIP卡享受了相应的折扣优惠。
关于首付款支付情况,被告提交M公司出具的定金收据及发票,证明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交纳定金30000元、2009年4月21日交纳涉案房屋首付款450250元。
原告主张涉案房屋首付款来源于原告向案外人陈C的借款,原告称其因买房向H公司法人陈C借款90万元,并要求陈C将出借款项支付至被告担任法人的T公司,并针对此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