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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业律师:再婚后购房,丈夫去世后子女能否继承。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1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92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A提出诉讼请求:确认ABC三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分配协议》无效。事实理由:ABC之姐,三人之父D1988年去世,三人之母C,19924月与F再婚。200210F去世,20185C去世。C去世时,名下有两套与F再婚期间经由房改购得的房屋。2018510日,ABC签订《遗产继承分配协议》。F的四个子女得知后认为该协议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应属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BC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首先,A基层法院及三中院进行了撤销之诉,在该诉讼中,法院已经审查了合同效力,并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其次,102号房屋的取得是用了CD的共同工龄,因此是我母亲与父亲的共同财产,其中没有F的份额。因此,杨家的人对该房屋没有继承权;最后,《遗产继承分配协议》的条款经法院两审的审查确定为ABC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的条款都是有效的。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CD是原配夫妻,婚后生育ACB,未收养其他子女。D19881024日去世。CF1992418日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F20021023日去世,C201852日去世。F与其原配育有ZLGP四个子女。

1999年,C以房改房的形式购买了位于A市一号房屋,房屋档案中留存有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购房申请、调查函等文件,通过该文件本院可以确认购买该房屋使用了CD的工龄。庭审中,CB陈述购房款1.7万余元,为C支付7000元与CB支付1万元,但事后,C将该1万元购房款归还CB。涉案房屋登记在C名下至今。

2018510日,ABC三人签订《遗产继承分配协议》,继承协议:房产AB一人继承,现金A由各继承人等份继承(扣除现金B后),房产B待房屋交付和与F子女分配后,由各继承人等份继承,现金B待与F子女分配后,由各继承人等份继承,遗物按继承原则。属于各继承人购置或使用的,由继承人继承D个人遗物由B继承,CB放弃的部分由A继承。

 

裁判结果

确认ABC2018510日签订的《遗产继承分配协议》无效本院认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C在其与F婚姻期间取得位于A市一号房屋的产权,尽管该房屋的购买使用了D的工龄,但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为C支付,故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为CF的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的遗产分配协议对涉案房屋的处分进行了约定,侵犯了ZLGP的权利,该协议对ZLGP不发生法律效力。ZLGP主张涉案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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