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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业律师:借名买房时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在具备购房资格时可以过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8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385次举报


北京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借名买房纠纷。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

1、原告诉称:

A诉称:原告与被告爱人E系同事兼朋友关系。2002年被告想在京购置住房一套。被告爱人E得知后告之,其爱人H刚落户北京有购房资格,二人愿意原告借被告名义申请购房,等日后原告具备购房资格时,可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20028月,原告以被告名义购得A的诉争房屋一套。原告支付购房款,契税,印花税等一切相关费用并装修居住至今。201811月原告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遂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不但没有依照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反而无缘由向被告索要高额费用。2019717日,经法院判决确认,原告A与被告HA诉争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但此费用由原告支付,被告未曾负担。因HE以离婚纠纷名义查封了此房,导致该房不具备过户条件而未获法院过户支持。现该房已解除查封,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不动产变更手续。

 

2、被告辩称:

H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借名买房与AH没有关系,是EC当时商量的。2002年,原告与C结婚时没有住房,H因随军所以有北京户口,所以当时C找我商量用H名字买房,说部队房子分了之后,这个房子还给我,钱还给C。之后房屋一直出租,C出国一直联系不上,后来C回国我找他商量房子的事情,要么过户要么还钱,C说他与A要离婚,A要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因为手续不全,让我等着。直到201911日,C来找我商量,并达成协议给66万元,后写了两份协议让我配合过户给A名下,但是我认为不能过户给A,所以没有谈妥。

 

二、法院查明:

2002828日,M公司(出卖人)与H(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A诉争房屋。A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0310月份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2004816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H。诉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95月份,A以合同纠纷为由将H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H协助A将诉争房屋过户至A名下。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AH就位于A诉争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因诉争房屋存在查封的情形,故法院对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191012日,A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H名下位于A诉争房屋。

A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H名下位于A诉争房屋。A支出保险服务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

法院另查明,A具备购房资格,诉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

 

三、法院判决:

A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H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A将位于A诉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A名下。

 

四、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具体到本案: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借名买房的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法院判决的时候是支持的。

本案中,根据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了AH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且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411日之前签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A要求H协助办理A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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