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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纠纷——参与房屋装修能否要求多分割遗产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0年09月30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770次举报


遗产继承纠纷是民事纠纷中,重要的分支领域。一般遗产继承有遗嘱按照遗嘱,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具有相等的继承地位。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一子女与父母居住,认为自己尽到赡养义务较多,应当多分遗产。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呢。今天就结合这起案件来分析一下。

原告诉称

沈A、沈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丰台区1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沈G、张F系原、被告父母。父亲沈G于2019年1月6日去世,母亲张F于2019年5月11日去世。二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留有位于丰台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404号房屋)。被继承人去世前未留遗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沈C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父母生前我尽赡养义务较多,而且404号房屋的出资款及装修款均是我出的,二原告从来没有参与过。既然诉诸法律,我同意按照继承法每人继承该套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沈G与张F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二女,子沈C,长女沈B、次女沈A。2019年1月6日,沈G去世。2019年5月11日,张F去世。沈G与张F的父母均先于各自去世。沈G与张F生前无遗嘱。

404号房屋系沈G、张F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张F名下。

裁判结果

位于丰台区右外1号房屋由沈C、沈A、沈B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04号房屋系沈G与张F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沈G与张F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二人去世后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沈G与张F生前无遗嘱,故404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由其继承人沈C、沈B、沈A共同继承,份额均等。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关于404号房屋分割方式,结合各方意见确定由沈C、沈B、沈A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可以看到虽然继承人提出照顾父母较多,但是遗产份额还是按照均分了。实际情况中需要具体分析,是否给老人有较多的经济支持,是否有邻居作证表明经常看望老人啊。都是判断能否多分遗产的重要标准。

如果您也有类似的法律纠纷需要帮助,可以拨打律师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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