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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纠纷——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分割应考虑哪些因素?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333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杜慧杰诉称:被继承人杜健和杨枫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七名子女,依次为长女杜杰、长子杜慧杰、次子杜智杰、三子杜英杰、次女杜雄杰、小女杜海英、四子杜田杰。杜健于2004年4月去世,杨枫于2005年去世,父母去世时遗产有房屋四套,分别为301室、601室、303室、101室。父母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故父母遗产应当由七姊妹法定继承。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均没有放弃继承,依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杜健、杨枫遗留的四套房屋为七姊妹共有。杜智杰在遗产分割前又于2011年5月因病去世,杜智杰妻女在2000年遇害去世,杜智杰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同为杜智杰之第二顺序继承人。现因原、被告分割父母遗产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分割301室、601室、303室、101室四套房屋所有权,确认杜慧杰享有上述房屋1/6所有权,要求按份共有。

被告杜杰辩称,二被继承人病重期间都是我们夫妇照顾,二老生前共同给我留下遗嘱,101室归我。我要求按遗嘱继承。其它三套房屋依法分割。

被告杜英杰、杜雄杰、杜海英、杜田杰辩称,杜慧杰诉争的四套房屋均来自于丰台区小瓦窑地区旧村改造的农村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口共计6人,分别是杜健、杨枫、杜海英、李嘉惠、杜田杰、马莉。我们认为这四套房屋不属于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的七子女依据被继承人建房的申请单,其宅基地一共拆迁安置了十套房屋,原告也安置了两套房屋。301室、601室,系杜田杰、马莉夫妻的拆迁安置房。303室,系杜海英、李嘉惠母子的拆迁安置房。101室,系父母生前的拆迁安置房。各自居住的房屋归各自所有。超出的平米数都在父母的101室,101室应析出李嘉惠的份额,然后继承。杜杰之前没有就101号房屋单独作出主张,对其主张不同意。

二、法院查明

杜健、杨枫在丰台区小瓦窑村254号有房屋13间。

2000年3月31日,杜健作为乙方、x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有正式房屋13间,建筑面积217.99平方米。此协议书中应安置的6人为杜健、杨枫、杜田杰、马莉、杜海英、李嘉惠。

2000年3月31日,杜健作为乙方、x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协商后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用房情况:1、甲方将302号、301号(建筑面积141.04平方米)和101号、601号(建筑面积141.04平方米),住宅用房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乙方,建筑面积共计282.08平方米。乙方需补差价16839元(另签交款协议)。

审理中,杜杰、杜英杰、杜雄杰、杜海英、杜田杰提出杜健、杨枫留有遗嘱,并出示该证据,该证据载明:“遗主我杜健的房产权一两套居室归杜杰所有经杨枫同意我两人同意后归杜杰同意杜健杨枫2000年5月17号”。杜杰、杜英杰、杜雄杰、杜海英、杜田杰申请证人李×8出庭作证,证明杜慧杰知晓遗嘱的存在,杜慧杰对此均予以否认,李×8出庭作证时亦表示不知道是否写了字据。

现301号房屋、601号房屋由杜田杰、马莉使用,303号房屋由杜海英使用,丰101号房屋闲置。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价值每平方米38000元。

三、法院判决

1、301号、601号房屋归杜田杰、马莉所有;

2、303号房屋归杜海英所有;

3、101号归杜杰所有;

4、杜海英给付李嘉惠房屋折价款330855元;杜杰给付杜慧杰房屋折价款663420元,给付李嘉惠房屋折价款1545200元;杜田杰、马莉给付李嘉惠房屋折价款1710元;杜田杰、马莉给付杜雄杰房屋折价款663420元,给付杜英杰房屋折价款663420元。

5、驳回杜慧杰、杜杰、杜英杰、杜雄杰、杜海英、杜田杰、马莉、李嘉惠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被拆迁的13间房屋,系杜健、杨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拆迁时根据《房屋拆迁安置的具体办法》和杜健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可以认定杜健在拆迁时虽选择了产权调换的办法,但在产权调换中不仅使用了杜健、杨枫的原房屋面积也使用了作为被安置人口的杜田杰、马莉、杜海英、李嘉惠的户口所带来的购房指标优惠。故被安置的四套诉争房屋应为杜健、杨枫及杜田杰、马莉、杜海英、李嘉惠的共有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杜田杰、马莉、杜海英、李嘉惠的财产先予分出。杜健、杨枫支付及折抵的购房款,应由杜田杰、马莉、杜海英、李嘉惠根据其各自份额分担。杜健、杨枫应享有的房屋份额及杜田杰、马莉、杜海英、李嘉惠应给付杨枫、杜健的购房款为杨枫、杜健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均等继承。杜智杰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在其死亡后为其遗产,因杜智杰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故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杜慧杰、杜英杰、杜田杰、杜杰、杜雄杰、杜海英均等继承。关于杜健、杨枫留有遗嘱一节,首先,在遗嘱的形式上不能认定是否为杜健、杨枫亲笔书写,其次,在实质要件上,因该遗嘱并未明确表明诉争的四套房屋中某套房屋归杜杰所有,该遗嘱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故该遗嘱应为无效。

综上所述,对杜慧杰要求分割杜健、杨枫遗产的合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诉争房屋的实物归属问题,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房屋的使用情况,酌情确定。杜杰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法院不予支持。杜田杰、马莉主张杜健生前赠与杜田杰房屋两套,亦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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