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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纠纷——未一起居住的房产拆迁,是否不能分取补偿?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7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344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廖某二生前从1995年起租用有某某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村XXX号直管公租房。林某三去世后,鉴于继女陈某四对养父廖某二不闻不问,原告夫妇为赡养、照料廖某二就搬到某某某某区廖某二共同居住,1997年11月19日,原告一家三口将户口迁入该公租房户下,并缴纳上述公租房租金。廖某二1998年9月25日去世后,原告继续缴纳租金。鉴于某某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村XXX号公租房面临拆迁。2001年2月22日,原告与某某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人根据被拆迁公租房居住原告一家三人,同意原告在缴纳安置房购置费216108元之后,上述公租房从原面积25.75平方米调换成为产权面积53.23平方米的某某某某区某某街某某新村XX座XXX单元私有房产,现请求法院确认某某某某区某某街某某新村XX座XXX单元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998年陈某四于西营里市场经营粮制品店,时常拿线面等粮制品给继父廖某二,由于其有固定生活来源,陈某四不时给其一些零花钱。廖某二也经常来市场见陈某四1998年夏天廖某二生前最后一次前来市场时,因腿脚不太方便叫了一部三轮车载他前来,陈某四见其腿脚不便,便拿了线面和零花钱给他,并嘱咐其不用过来市场,自己会在下班后过去看他。陈某四下班后不时前往探视,廖某二期间健康状况尚可,廖某一当时与丈夫居住在某某社区的祖宅里,并未与廖某二共同生活,其亦是偶尔回家探视廖某二。如果当时廖某一一家如其诉状所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因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上诉事实因时隔近二十年,原本了解情况的邻居皆因多次搬迁与被告失去联络,被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进一步举证,被告已提交部分证据反驳原告虚假陈述,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实。

 

二.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64年-1975年某某区某某111号林某三的亲属关系为:夫廖某二、子陈某五、次子陈某六、长女:陈某四、女:廖某一某某区某某XXX号原承租人为林某三,因林某三过世,廖某二1993年5月向某某区房管局申请将租折姓名更换为廖某二某某区房管局于1993年6月11日审核通过了更名申请。1995年1月1日,廖某二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由廖某二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承租某某区某某XXX号25.75平方米房屋,月租金4.5元,租赁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因廖某二已死亡,原告作为廖某二之女于2001年2月22日与某某市城乡建设总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某某市城乡建设总公司拆迁坐落某某区某某XXX号,属公产的房屋,异地安置某某街春岚里XX座XXX室,原告向某某市城乡建设总公司缴纳了相关安置房购置费。2006年6月5日,某某区某某街某某新村XX座XXX单元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廖某二廖某二某某物质回收利用公司的已故退休职工。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廖某一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公房使用权是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公租房属于政策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承租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经过审核同意后建立起与国家或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某某区某某XXX号公房原承租人为林某三林某三过世后廖某二某某区房管局申请承租人更换为廖某二,经某某区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与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可印证公房的承租人变更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审核同意,故廖某二过世后,某某区某某XXX号公房的承租人并非自然变更为原告,而某某区某某街某某新村XX座XXX单元房屋某某区某某XXX号公房经拆迁安置的房屋,现原告径行诉请确认某某区某某街某某新村XX座XXX单元房屋归原告所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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