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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纠纷——家庭共有房产拆迁,补偿该如何分取?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2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686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一诉称:根据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许某一享有某某市西某某街XX号房屋拆迁置换权益的30%,即被告高某二某某市某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中心所签订产权置换协议书中安置补偿金118246元的30%,即354738元,每一年过渡费2389100元的30%即716730元。现请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高某二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金1182460元的30%即354738元;2019年的过渡费的30%即7167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二辩称原告要求分割2018年以前的拆迁补偿金,但该补偿金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处理过,不应该再审理。2019年的过渡费与原告没有关系。

 

二.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许某一与被告高某二夫妻关系,后于2004年2月20日在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财产房子一套归女方居住,如房子被出售或拆迁双方各分得一半。原告认为被告居住的位于某某市住宅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婚后财产,现因该房产拆迁,被告高某二已经与某某市某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签订了产权置换协议书,从某某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置换了三套住宅,其中两套是以被告名义置换,另一套是以女儿的名义置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将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安置补偿款共计1222280元一次性支付给了被告高某二。原告许某一知悉房屋拆迁后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社区XX号房产拆迁利益的二分之一归原告所有,并平均分割退还安置户补偿金118246元。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许某一的诉讼请求。原告许某一不服,提出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许某一享有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XX号房屋拆迁置换权益的30%。现2019年的过渡费,被告高某二已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了2019年4月30日至9月30日的过渡费即193130元,还有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过渡费159730元尚未领取。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份额分割2018年的安置补偿款与2019年的过渡费,形成本讼。

 

三.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某二向原告许某一支付已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的2019年过渡费的30%即279390元。

 

四.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或诉讼请求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原告许某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社区XX号房产拆迁利益的分割,曾向本院提起过诉讼,现已由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许某一享有该处房产拆迁置换权益的30%,没有驳回原告要求平均分割安置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视为该款已在房产拆迁置换权益中作出了处理。

本次原告许某一又以同样的事实理由起诉,要求分割在前一次生效判决中已分割处理的安置补偿款,属于重复起诉,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起诉要求分割2019年的过渡费,属于上次判决后新发生的事项,不属于前诉范围之内,被告高某二已领取了2019年度过渡费193130元,原告要求分得其中30%即279390元,予以支持。2019年最后一季度的过渡费159730元,被告尚未领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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