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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亲姐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蒲女士起诉称:我与被告蒲小姐系亲姐妹。2013年我和被告约定,我借用被告蒲小姐的名义购买A省L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开发的位于XX区XX小区的住宅,房屋登记在被告蒲小姐的名下,实际所有人为我。2013年11月16日,我以被告蒲小姐的名义与L公司签订了关于XX区XX小区8号楼5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于2016年2月29日在甲市房管局登记。我欲出售该房屋,被告蒲小姐却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我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产归我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蒲小姐答辩称:我和原告之间并无任何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或书面约定,原告所诉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涉案房屋实际上是我夫妻共同向原告借钱买房,不存在原告所诉借名买房的行为,后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但未实际签署;即便存在借名买房,因购买涉案房屋时,原告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根据2013年9月份甲市出台的升级版限购政策,原告当时并不符合购房条件,无购房资格,双方借名买房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原告所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及部分按揭款情况与我所称向原告借款买房的情况一致,在涉案房屋出现纠纷后,原告并未以实际权利人的身份按时偿还按揭款及缴纳相关水电费、物业费,原告停止向我出借款项后,相关费用均由我自行筹资支付,故涉案房屋系我所有;涉案房屋仍有37万元左右按揭款未还清,不具备过户条件;我愿意偿还原告借款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我夫妻名下仅有涉案房屋一套房产,且因原告未及时将还贷资金转入还贷卡,导致我名下存在多笔还贷逾期情况,我无法再从银行获得按揭款的批复,也无法再另购房产。

  第三人L银行答辩称:我方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经审查被告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故我方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我银行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故我方与本案争议之事实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我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我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有法院生效判决并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我银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案判决的履行如需我方提供相应协助,我方可在业务范围内予以协助。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系亲姐妹关系。2013年原告蒲女士因在甲市无购房资格,遂于2013年11月16日借用被告蒲小姐的名义与L公司签订了关于甲市XX区XX小区8号楼5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蒲女士支付首付款后,L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出具金额为175477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张。2013年12月9日,被告蒲小姐与第三人L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蒲小姐以涉案房屋为抵押,在第三人L银行处贷款40万元用以购买涉案房屋,还款账户为被告蒲小姐名下的中国L银行账户。后原告蒲女士自2014年8月27日起每月向被告蒲小姐的贷款还款账户转款,用以偿还涉案房屋贷款。涉案房屋交房并装修完毕后,原告蒲女士入住,后原、被告因涉案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蒲女士于2017年8月份搬出涉案房屋,自2017年8月份开始涉案房屋的贷款由被告蒲小姐偿还。另查,涉案房屋于2016年2月29日在甲市房管局登记;截止2018年7月1日,涉案房屋尚欠第三人L银行贷款本金374612.35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位于甲市XX区XX小区8号楼503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蒲女士。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虽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蒲小姐,但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及证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蒲小姐仅为涉案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应当为原告蒲女士,故原告蒲女士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蒲小姐辩称涉案房屋实际系其借款买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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