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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称借闺女名义买房主张房屋所有权被驳回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5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牛大叔起诉称:2010年4月16日,我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了房屋首付款1083379元,经与案外人罗某协商,由被告牛小姐申请贷款,待房款还清后,被告牛小姐将房屋所有权变更到我名下。贷款期间由我还贷,后我在所有权证下发时补交了购买尾款、契税、物业费。我于2011年6月28日与开发商交接后入住至今。期间物业费均系我交付。现在我身体不佳,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18号楼1808室(以下简称:1808室)变更至我名下,根据与被告牛小姐达成的协商,被告牛小姐理应归还1808室的房屋所有权。基于上述事实,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位于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18号楼1808室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牛小姐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牛小姐答辩称:我同意原告牛大叔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黄先生述称:不同意原告牛大叔的诉讼请求。我与被告牛小姐于201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9日离婚。原告牛大叔与被告牛小姐系父女关系。1808室是我与被告牛小姐共同购买的,与原告牛大叔无关。

  三、法院查明

  原告牛大叔与被告牛小姐系父女关系;被告牛小姐与第三人黄先生于201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9日由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2010年4月3日,原告牛大叔(甲方)与被告牛小姐(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之间系父女关系,甲方在甲市乙区贷款购买一套房屋,由于甲方年纪已大,无法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房一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约定,以备共同遵守和执行。”约定:甲方所购房屋坐落于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18号楼1808室;“甲方借用乙方的名义与该房屋的开发出售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使用乙方的名义交纳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和各种税费开支等,同时使用乙方名义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上述全部的购房手续;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乙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的所有权;以乙方的名义取得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且在该房屋具备产权过户条件之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负责配合将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甲方名下,因房屋产权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开支由甲方负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私自处置该房屋的任何权利,也不得将该房屋进行出租、转让、抵押。无论乙方的婚姻如何变化,家庭财产如何分割,这些情况均不能涉及该房屋的产权和处置问题,该房屋的产权和处置权永远归甲方所有。协议书落款时间为机打字。

  2010年4月16日,被告牛小姐(买受人)与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坐落于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18号楼1808室,房款总价1483379元。针对1808室,被告牛小姐(借款人)与中国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市分行(贷款人)达成“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另查,1808室现登记于被告牛小姐名下,为单独所有。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牛大叔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房权证显示房屋所有人为被告牛小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原告牛大叔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但是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登记错误且事实上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牛大叔主张其与被告牛小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一节,合法且有证据证明真实的法律关系,法律应予以保护。如果原告牛大叔与被告牛小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原告牛大叔有权要求被告牛小姐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在被告牛小姐与第三人黄先生存在离婚纠纷,原告牛大叔与被告牛小姐系父女关系的前提下,而协议书的落款时间为机打字体,内容存在“无论乙方的婚姻如何变化,家庭财产如何分割,这些情况均不能涉及该房屋的产权和处置问题”的约定,与我国父母一般有祝愿子女婚姻美满传统习俗相左。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原告牛大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让确信其与被告牛小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对原告牛大叔有关其与被告牛小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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