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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同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的确权之诉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1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甲起诉称:我和罗先生均是XX镇村民。1997年,我购买罗先生所有的、坐落于甲市乙区XX镇16号院内五间正房并长期在此居住,我认为我们之间的交易行为合法有效。所以请求法院确认我和罗先生于1997年就甲市乙区XX镇北房五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辩称

  罗先生答辩称:承认罗某甲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甲是罗先生的内弟,罗某甲、罗先生均系甲市乙区XX镇村民。1997年,罗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甲市乙区XX镇16号院内的北房五间以4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甲并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罗先生、罗某甲分别在《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现罗某甲居住上述房屋至今。罗先生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罗某甲的同时,连同该房屋的《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一并交付。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先生于1997年就甲市乙区XX镇16号院北房五间所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利益;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罗某甲系甲市乙区XX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1997年购买罗先生的房屋并与罗先生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系罗某甲、罗先生自愿订立,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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