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钱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为同村村民且为亲戚关系。2011年,被告一家在甲市购房后迁入甲市居住,双方协商,被告将其位于XX市XX镇XX村的房屋出卖给我,同时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一并转让给我经营,转让价款13万元。2011年11月28日,我将钱付清之后,被告将房屋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我,原由被告经营的集体土地(包括有经营权证的和无经营权证的)除渔池下的110棵柑橘树外,也一并交给我,由我经营至今。对有经营权的土地,被告已经协助我办理了流转手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无奈之下才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我和被告双方达成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协助我办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周先生答辩称:原告陈述不实,我和原告双方并未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原告请求我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2010年我的子女生病需要到甲市治疗,恰好我有同学在甲市有工程,于是我便到甲市同学承包的工程单位打工,以便照料子女。当初是请罗先生帮忙照看房屋,因原告当时在附近牛场打工,为方便其居住,本着亲戚关系,我于是同意原告照看房屋。由于我子女生病住院时间较长,我一直在甲市陪护,房屋就一直由原告就居住使用,包括经营的土地。2011年11月,原告提出要购买我房屋,我的妻子不同意,由于我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中写下了一个协议,并非我真实意思表示。另即使该协议有效,原告也没有给付其所说的13万元钱款,双方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原告请求我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无事实依据。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 1、双方达成了农村房屋买卖和宅基地转让意向,有被告书写、原告签名的协议以及证人蔡某的证明,故予以确认。2、双方未签订明确且生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和宅基地转让协议。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该协议缺乏时间、地点、标的、价款等合同基本要素,且遭被告否认,故不能认定双方就房屋买卖和宅基地转让达成了合议;原告以实际占有使用并持有相关权证以及交易习惯等证明自己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于物权登记公示制度不符,故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已付钱款13万元证明双方协议生效以及自己履行了协议的主要义务,遭被告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故对该项事实,也不予采信。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钱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明确而有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和宅基地转让协议,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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