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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农村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认定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女士起诉称:2006年11月16日,我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XX县XX镇XX村的两间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我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也向我交付了上述房屋。另查明,该房屋于1992年10月31日(XX县航拍时间)之前建造,系合法房屋。我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我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XX县XX镇XX村的两间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先生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XX县XX镇XX村的两间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其币随契各自亲收完讫”。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原告。讼争房屋于1992年10月31日(XX县航拍时间)之前建造。XX工程XX县段工程指挥部、XX县房屋拆迁产权调查领导小组于2012年分别确认讼争房屋“符合相关文件有关规定,予以承认房屋合法性,给以补偿、安置”。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董女士与黄先生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关于XX县XX镇XX村的两间房屋的买卖契约有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没有禁止性强制规范,目前作出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只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并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讼争房屋建于1992年10月31日(XX县航拍时间)之前,系合法的农村居民房屋。原、被告之间就上述房屋签订的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原告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现原告请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契约有效,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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