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何先生起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位于甲市乙区A地XX嘉园1305号房屋是我拆迁安置房屋,因购买涉案房屋时资金紧张,王先生的母亲何女士提出暂由她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交付后由她居住使用,待我需用房时我可以收回房屋并偿还何女士垫付的房款。2009年6月,上述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后,何女士未在上述房屋内居住,而是由二被告居住。事后,我多次与何女士及二被告交涉,要求返还涉案房屋,但均遭到拒绝。现涉案房屋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产权人登记在我名下。我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依法对涉案房屋拥有物权,二被告拒绝返还房屋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将甲市乙区A地XX嘉园1305号房屋腾空交付我。
二、被告辩称
二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是原告父母原有房屋拆迁安置取得,拆迁中共安置房屋两套,原告父母仅想购买其中一套房屋,故找到何女士询问是否愿意出资购买另外一套房屋,何女士同意出资购房,双方口头协商以原告的名义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待取得房屋满五年符合过户条件时再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双方系亲属关系,故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协议一致后,何女士以原告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交付后,我二人装修后即搬入居住至今。我方认为原告起诉要求我二人腾退涉案房屋缺乏依据,故我方不同意腾退。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之父何大叔与被告之母何女士系兄妹关系。2005年,何大叔与甲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A地经济适用房定向认购书》,何大叔享有定向认购A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的资格。2006年2月13日,经何大叔与甲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认购人变更为其子何先生,即本案的原告。2007年7月16日,何女士借用原告的名义与甲市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甲市乙区A地XX嘉园1305号房屋(合同登记房号为:乙区A地E-9号住宅楼x,该合同中原告的签名系何女士代签。合同签订后,何女士出资286200元(包括之前交付的认购金30000元)支付全部购房款项。2009年,何女士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后二被告即搬入居住。2010年10月19日,涉案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原告名下,房产证代办费用及税款均由何女士支付。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查明的购房款交纳、房屋交付使用情况、房屋装修情况等事实,原告与被告王先生之母何女士之间虽无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二被告也系基于上述法律关系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虽房屋产权证书现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在原告与何女士之间对于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尚未确认的情况下,原告以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主张二被告腾退房屋缺乏依据,故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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